索引号 43061000/2012-672201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10-17 公开日期 2012-10-1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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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你好!新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第二条第二款这样表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以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请问: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指的是建筑基底面积?还是包含审批时的附属道路或绿地? 2、“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指的是审批时的整宗地面积?还是审批或规划批准的整个建筑基底或附属道路等面积? 3、“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已动工开发超过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大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但是中止开发已经超过一年了,是否认定为闲置土地?谢谢!

    回复:你好!一、已动工和应动工的建设用地面积,均指“建筑基底面积”。 二、动工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大于四分之一的,按照53号令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