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061000/2012-710713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2-10-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讲稿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下午好!
  今天下午按照局党组安排要我和大家一起学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即国务院第150号令,本人因才疏学浅,对有些问题认识不一定十分准确和透彻,不正确和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认为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2、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计算
  3、矿产资源补偿费归谁收,如何收,收了做什么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什么情况下可以减,收不到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这么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向有管辖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系数
  开采回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这里就要搞清四个概念: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核定,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算;将原矿自行加工为精矿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算;自行加工为最终产品的,按最终产品所消耗原矿的数量和其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无法确定所消耗原矿数量或者原矿无市场价格的,按最终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自行消耗或者向关联企业按照内定价格销售的,按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未设置帐簿或者帐目混乱、销售凭证不全难以核实其销售收入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类型、同规模采矿权人的销售收入核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补偿费费率标准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执行。费率表没有打印出来,费率最高4%,像稀有金属和宝石之类的,最低的0.5%,像湖盐、岩盐、天然卤水,而我市只有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砂、卵石、补偿费费率是2%。
  核定开采回采率,通俗讲就是国家规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无设计的,参照有设计的同类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核定。实际开采回采率无法确定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2至1.8确定。开采回采率的核定,属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地、州、市属以上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由其所在地的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由其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原来我们实际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一般认定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是一致的,就是1。因为实际开采回采率越小,那么开采回采率系数就越大,相应你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就越多,但事实上采矿权人也就是矿老板他的企业实际开采回采率达不到核定开采回采率,他为了尽量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他也会说实际开采回采率达到了核定开采回采率或者比核定开采回采率还要大。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这就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归谁收的问题。
  (二)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四)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或免缴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七)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九)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按照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十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的讲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