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来源: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6-01-07 11:44
浏览量:1 | | | |

  一、事项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二、适用

  因教育入学、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申请公租房等事项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三、申请主体

  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四、申请材料

  1、查询申请书(现场填写);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查询的提供身份证(收复印件);企业查询的提供营业执照(收复印件);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能当场提供的1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1、除清单特别注明外,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自然人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关于身份证明,以及有代理情形或登记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错误登记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八、咨询电话0730-5209968。

  九、监督投诉电话:0730-5203068,政务热线12345。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

  冬季(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1:40;下午:1:00-5:00

  夏季(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40;下午:1:30-5:00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属继承或者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形可以由单方申请。

  四、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①继承、受遗赠的完税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②不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A、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B、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C、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D、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F、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G、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H、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I、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五、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收齐所需全部资料之日算起,实地查看调查、法定公示期除外)

  六、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七、结果送达:电子证照、现场取件、邮政速递

  八、咨询电话:0730-5209968。

  九、监督投诉电话:0730-5203068,政务热线12345。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

  冬季(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1:40;下午:1:00-5:00

  夏季(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40;下午:1:30-5:00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抵押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自收齐所需全部资料之日算起,实地查看调查、法定公示期除外).

  四、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五、结果送达:无。

  六、咨询电话:0730-5282368。

  七、监督投诉电话:0730-5203068,政务热线12345。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新市镇罗城大道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专区查询/查封/注销窗口

  冬季(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1:40;下午:1:00-5:00

  夏季(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40;下午:1:30-5:00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适用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四、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土地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五、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六、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七、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3、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4、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6、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代替;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8、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收齐所需全部资料之日算起,实地查看调查、法定公示期除外)

  九、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十、结果送达:电子证照、现场取件、邮政速递

  十一、咨询电话:0730-5282368。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0730-5203068,政务热线1234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

  冬季(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1:40;下午:1:00-5:00

  夏季(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40;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