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閻愬搫鍨傞柛顐f礀缁犲綊鏌嶉崫鍕櫣闁稿被鍔戦弻锝夊箻瀹曞洨妲忛梺鑽ゅ枑鐎氬牓寮崼婵嗙獩濡炪倖鎸炬慨鎾箺鐎n喗鈷掑ù锝嚽归ˉ蹇涙煟閹惧磭澧︾€规洘婢橀~婵嬫嚋闂堟稑澹嗛梺纭呭閹活亞寰婄捄銊ヮ棜濞寸姴顑嗛悡鏇㈡煙闁箑骞栨い鏇熺矒閹顫濋悙顒€顏�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忔い鎾卞灩绾惧鏌熼崜褏甯涢柣鎾寸〒閳ь剝顫夐幖鈺呭窗閺嶎厼鐤ù鍏肩暘閳ь兛绶氬畷銊р偓娑櫱氶幏鍝勨攽閻愯泛钄兼い鏂匡功閼洪亶鎮滈懞銉у幗闂佺娅i崑鐔兼偩閻㈢鍋撳▓鍨珮闁告挾鍠庨悾鐑藉箳閹存梹顫嶅┑鐐叉缁绘劖淇婇搹顐ょ瘈闁汇垽娼у瓭闂佹寧娲忛崐婵嬬嵁婵犲洤绠涙い鏂垮⒔閻撳姊虹捄銊ユ珢闁瑰嚖鎷� 闂傚倷娴囬褎顨ラ幖浣稿偍婵犲﹤鐗嗙壕濠氭煙閸撗呭笡闁绘挻鐟╅弻鐔碱敍濞戞瑧鍑¢悶姘閹便劌鈹戦崱妯烘灎闂佸搫鐭夌紞浣规叏閳ь剟鏌嶆潪鎷屽厡濞寸姭鏅犲铏圭矙閸栤€充紣缂傚倸绉撮敃銈夘敋閿濆鏁嗛柛鏇ㄥ亞閿涙粌鈹戦悙鏉戠仸闁荤喆鍎靛畷婵嬪川椤撴稒鏂€闂佺粯枪椤曟粌顔忛妷鈺傜厵闁惧浚鍋勬慨澶岀磼椤旇姤顥堥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炴牠顢曢敃鈧悿顕€鏌eΔ鈧悧蹇曠不妤e啯鐓冪憸婊堝礈濮樿鲸宕叉繛鎴欏灩闁卞洭鏌i弬娆炬疇婵☆偄妫濆娲传閵夈儛銏ゆ煥閺囨ê鈧繈銆佸Ο鑽ら檮缂佸鐏濋懓鍨攽閻愬弶顥滅紒澶婄摠缁傛帡骞栨担鍏夋嫼闂佺厧顫曢崐鏇㈠几閹达附鐓熼柣鏃堟?閹茬偓顨ラ悙鑼闁轰焦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炴牠顢曢敃鈧壕褰掓煟閻旂厧浜伴柣鏂挎閹便劌顪冪拠韫闂備浇顕栭崰鏇㈠础閹惰棄绠栭柕蹇嬪€曞婵嗏攽閻樻彃浜為柍褜鍓氶幑鍥ь潖閾忚鍠嗛柛鏇ㄥ亜婵垺绻濋埛鈧崘顔煎及閻庤娲╃紞渚€鐛崶顒佸亱闁割偅纰嶇€氫粙姊绘担鍛婂暈闁告梹鐗滈埀顒傜懗閸涱亜浜炬慨妯煎亾鐎氾拷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水务局   日期:2015-06-02 00:00
浏览量:2016 | | | |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缂冩垹鐝崷鏉挎禈   |   缂冩垹鐝竟鐗堟  |   閸忓厖绨幋鎴滄粦

娑撹濮欓敍姘姤缂冩绔舵禍鐑樼毌閺€鍨盎閸旂偛鍙曠€广們鈧偓閹碉拷 閸旂儑绱板Ч銊х稄鐢倹鏆熼幑顔肩湰閵嗏偓缂冩垹鐝弽鍥槕閻緤绱�4306810001
濠€妯哄彆缂冩垵鐣ㄦ径鍥风窗43068102001119閸欙拷閵嗏偓 婢跺洦顢嶉崣鍑ょ窗 濠€妤瑿P婢讹拷13009704閸欙拷-1    閼辨梻閮撮悽浣冪樈閿涳拷0730-5242830

  • 濮广劎缍忕敮鍌涙杺鎼存粎缍�
    瀵邦喕淇婇崗顑跨船閸欙拷

  • 濮广劎缍忕敮鍌涙杺鎼存粌浜曢崡锟�
    閿涘牓鐡嶉崝娑欐姤缂冩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