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汨)文综罚决字〔2026〕L-001号
来源: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日期:2026-06-0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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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汨)文综罚决字〔2026〕L-001号

  当事人: 童*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430626619880******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村***号

  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经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4月17日,我大队收到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投诉举报单,投诉单中指出了旅游投诉线索。

  2026年4月24日,本案依法定程序立案。

  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1日童*到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

  2026年5月14日,本案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2026年4月17日,我大队收到局办转来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单,投诉人反映:3月30日,我在汨罗市归义镇海航旅行社预订泉州5日游,当时给予2个方案,一个2099泉州一地游,另一个加700元三地游,我选择第二个并支付费用,旅行社未出具合同书,4月13日落地后导游称我们预订的只是泉州一地游,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后督促旅行社退款并赔偿违约金。

  大队领导对上述投诉事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旅游中队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汨罗市***素质教育培训学校领导考虑到本校老师平时工作比较辛苦,决定趁学校教学淡季组织老师们出去旅游,其中学校出资1万元,放假5天,行程由老师们自定,如费用出现差额部分由老师们自行负责。因学校李*老师的朋友童*从事旅游工作,老师们口头委托李*联系旅行社,负责旅游前期工作。3月30日,李*通过微信联系了童*,告知她们学校老师想组织到福建泉州一带旅游,要童*推荐去泉州好玩一点的旅游线路。童*当时推荐了两条线路,一是泉韵平潭双飞五日游,价格2099元每人,行程线路泉州、平潭、福州三地,住宿餐饮标准,景区景点一般,行程中有进购物店、自愿消费项目;二是听海泉州双飞五日游,价格2799元,行程线路泉州一地,餐饮住宿标准,景区景点好一些,全程0购物,0自愿消费。但是,童*在介绍线路时出现编辑文字错误,把一地、三地与相对应的线路写反了,导致老师们线路选择出现错误,误以为导游临时改变了行程,事实上行程并未改变,实际旅游路线与合同书、出团通知书的行程一致。

  岳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老师代表李*签订了旅游电子合同,合同中包含详细旅游行程、餐饮住宿标准、安全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旅行社出具了出团通知书,通知书也包含详细行程。童*在出发前把电子合同(二维码)、出团通知书通过微信发给了李*,并由李*转发至培训学校工作群内,只是老师们都没有查看合同和出团通知书。

  本次旅游活动是由童*招揽的,于2026年4月13日从汨罗出发,4月17日返回汨罗,共7人参加,旅游线路为听海泉州双飞五日游,费用2799元每人,共计19530元。收款方式是由老师李芹统一收取后通过微信转账交给童*,童*扣除本人业务提成费2800元后,剩余款项(16793.00元)通过微信转账交给网点负责人周**,再由周**交给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于**,并开具收款收据。

  2026年4月24日,本案依法定程序,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大队领导批准立案。2026年5月11日,我大队对童*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获知****旅行社有限公司汨罗求索分公司未与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童*购买社保,且童*没有固定工资。2026年5月14日,我大队对岳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汨罗求索分公司周**进行调查询问,周**对此情况予以确认。我办案人员认定童*未与岳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汨罗求索分公司构成实质上的雇佣关系,对童*作为求索分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不予认可。童*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对相关证据材料签名确认。2026年5月14日,本案经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 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

  2. 举报人龙*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举报事由。

  3. 龙*提供的旅游资料、微信截图各一份,证明本次旅游活动情况。

  4. 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次旅游活动情况。

  5. 李*提供的旅游资料、微信截图各一份,证明本次旅游活动情况。

  6.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情况。

  7.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8.童*提供的旅游资料、微信截图各一份,证明违法获利情况。

  9.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我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童*擅自招徕7名游客,赴泉州旅游,获利2800元。由于童*退款2800元给游客,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童*进行了质证,童*均予以认可。经我大队法制人员审核认定,本案的调查取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2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情形:违反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2026年5月15日,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召开了集体讨论,讨论结果:给予当事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8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岳汨)文综罚告字〔2026〕L-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实、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

  截至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童*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汨罗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