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4〕7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4-05-2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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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决字〔20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真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姚**

住所:汨罗市弼时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48日,汨罗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汨罗市弼时李家塅村建设使用生物质燃料蒸汽发生器的饮料生产项目,现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5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5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4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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