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欧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338378***
住 所:湖南省汨罗市高家坊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年产50吨腊肉项目正常生产,但配套的喷淋除油除尘塔+静电光解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4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0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不正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证据名称:《关于汨罗市欧冠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吨腊肉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汨环评批〔2016〕175号),提取时间:2025年11月4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共3页),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明确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金缴款证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6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积极纠正违法行为;2.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自愿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产值八十万元不到,负债生产;请求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角度,减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运行治污设施,违法持续时间较短(约1小时),并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第四款和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公司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