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2026〕8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6-03-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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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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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6日,经生态环境部交办,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你公司2024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二氧硫化排放5.89吨,超过你公司重点大气污染物二氧硫化3.6吨/年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6日、22日、2026年1月3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事实。

  3.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证明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3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及比对合格情况。

  4.证据名称:湖南省排污权证复印件1份(4页)、岳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复印件1份(2页)(岳资排转2024-373-001)、排污权交易电子发票;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重点大气污染物二氧硫化排放总量控制要求3.6吨/年。

  5.证据名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提取时间:2026年1月30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二氧化硫数据汇总(13页),提取时间:2026年1月3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2024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二氧硫化排放5.89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5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积极整改,完成二氧化硫总量问题后评价工作,并新增购6.3吨二氧化硫;2.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企业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鉴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并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和表13 通用裁量表,责令你公司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