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6〕8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6-09-1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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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勇军竹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681MA4L*****

  投资人:何**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汨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16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你单位的生态环境问题,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年产6000万颗木质珠子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你合作社擅自将1台生物质锅炉由0.7t/h更换为4t/h,新增剥皮机1台、开片机1台、破碎机1台、蒸馏罐6个(15立方米/个),建设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16日;提供单位:你合作社;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何勇军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木材蒸馏改扩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10日、6月20日;制作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项目改扩建存在未批先建的事实。

  4.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年产6000万颗木质珠子整治项目环评批复、环评报告表部分内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及验收意见。提取时间:2026年6月16日;提供单位:你合作社;证明内容:你单位原项目原材料、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成品等情况。

  5.证据名称: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投资明细。提取时间:2026年6月16日;提供单位:你合作社;证明内容:该单位生物质锅炉情况和木材蒸馏改扩建项目投资情况。

  6.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说明。提供时间:2026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木材蒸馏改扩建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6〕8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合作社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废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该合作社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按0%计算,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按0%计算,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按5%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按8%计算,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按0%计算,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按0%计算。依据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5%+8%)×156万元×5%=2.57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肆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户    名: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7********0034092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