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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
来源:环保局   日期:2015-12-17 00:00
浏览量:342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11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1117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建秋

经营地址:汨罗市玉池乡双狮村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5月4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玉池乡大龙村的花岗岩开采项目,经一号、二号开采平台的废水循环沉淀池池底的两个缺口对外排放生产废水,并且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大量废水外排,污染周边环境,引起群众投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根据《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项之(2)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八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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