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环罚〔2016〕08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协盛石材有限公司
企业营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15856
组织机构代码:73678091-9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雪伟
住所:汨罗市川山坪镇西街
经群众投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6年4月14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川山坪镇西街的麻石板材加工项目,现总计有生产加工设备32台,其中圆盘锯10台。你公司于2010年办理的由汨罗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保手续中,批准的圆盘锯数量只有6台,其余4台圆盘锯、部分加工设备和车间均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属擅自增加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6〕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未依照第十九条规定重新报批、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入生产的,按前款规定实施处罚。”的规定,以及《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项之1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决定对你公司处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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