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生产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109室 邮编:414400
联系电话:0730-52026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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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生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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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汨罗高新区新市片东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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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湖南佳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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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景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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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湖南佳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5万元),租赁湖南中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塑公司)位于湖南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片东片区G536南侧的7号、9号厂房,建设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生产项目。本项目主要以ABS、PS、PP、PE、PA类废旧塑料为原材料,通过湿法破碎、水清洗、脱水及电烘干、智能分选、添加助剂混料、热熔挤出、冷却切粒、检验等工序,生产相应类别的再生塑料粒料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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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在该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要求,规范设计、建设厂区雨水及污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原料破碎清洗废水和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混凝沉淀处理后有限回用,无法回用的依托中塑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再生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未明确接管标准的污染因子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再生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中塑公司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汨罗高新区新市片区(循环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新市片区(循环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采取厂房地面分区防渗、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防渗防溢流、原料和固体废物规范贮存处置措施,防止废水污染环境。 2、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热熔挤出废气采取密闭式负压集气罩收集+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再依托中塑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深度处理并经中塑公司15米高排气筒(DA003)外排。废塑料破碎采用湿法破碎工艺,车间沉降物料和粉尘及时清扫收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3、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扰民。通过采取尽量选用低噪设备并加强保养,主要的声源设备配置减振、消声、隔音设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工序合理布局,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和运输装卸时间,运输车辆限载慢行禁鸣等措施控噪、降噪。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的3类区排放限值。 4、规范固体废物的暂存处置。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建立固体废物产生、储存、处置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切实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实行清洁生产,制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控制原材料来源及质量,不得回收加工法律法规和本《报告表》明确禁止使用的废旧塑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国家禁止的清洗剂和化学助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精准控制热熔挤出温度,规范设计、建设废气收集系统,强化废气收集效能,减少无组织排放,及时更换过滤棉和活性炭,确保废气处理效率。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3.7t/a。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要求,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做好环境应急准备,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对拟选用的环保治理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要开展安全风险论证,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技术;强化环保设备设施使用、安装、运行等过程的安全防患措施,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你公司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后,依法履行排污许可手续,未履行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该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