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制与标准股   日期:2019-10-2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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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34号

当事人:汨罗市光明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76757780J

经营者:卢金俤

经营地址:汨罗市神鼎山镇双枫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19年9月24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边角废料、应急池清淤产生的灰渣等)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