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制与标准股   日期:2019-10-2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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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36号

当事人:湖南泽裕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5RUL1A

法定代表人:周广贤

地址:汨罗市汨罗镇汴塘村四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依法向环保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擅自新增建设一条豆制品生产线,主体工程已经现已建成。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零陆佰玖拾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