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制与标准股   日期:2019-11-1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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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42号

当事人:汨罗市新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4KNG7Y

法定代表人:史世勇

经营场所:汨罗市弼时镇湄江村上瓦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19年10月30日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3月在汨罗市弼时镇湄江村上瓦组开工建设年综合利用30万吨废弃花岗岩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8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柒仟捌佰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