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59号
当事人:岳阳瑞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9QEK04
经营者:刘强
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21216XXXX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工业地产B区10号栋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19年11月8日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旧油漆桶),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且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8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