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23号
关于汨罗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汨罗市******,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681******,类型: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彭**,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68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湘CA******。
2018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保健食品区货柜上发现存放有待售的食品“奥维斯”牌鱼油软胶囊(生产日期:2018年04月01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08g/瓶)2瓶;“汤臣倍健”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生产厂家: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7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00g/瓶)2瓶,查验上述保健食品的进货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责改弼字[2018]17号)责令其在2018年10月16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保健食品区货柜上发现存放有待售的食品氨基酸口服液(生产商:江西巨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03月17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50ml)3盒;“奥维斯”牌维D钙软胶囊(生产日期:2018年07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06g/瓶)3瓶,查验上述食品的进货记录,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当日报市局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9月26日至10月16日没有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责改弼字[2018]17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的资质;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食品实物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而拒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确认无误;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18年10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29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101:“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0到5000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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