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67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4-0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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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67号

  当 事 人:汨罗市*盛家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湛**

  身份证号码:430681******

  2024年10月27日,本局根据《岳阳市2024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委托江苏正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床头柜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江苏正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邮寄的《检验检测报告》(NO:ZCJC-202420302)。《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结果为“序号1、(1)、检验项目:表面理化性能—软、硬质覆面—耐划痕,技术要求:加载1.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纹无破坏现象,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单项评价:不合格;(2)、检验项目:表面理化性能—软、硬质覆面—表面耐磨性,技术要求:素色:磨350r后无露底现象,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单项评价:不合格。

  2024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O:ZCJC-202420302)以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汨市监检鉴结〔2024〕二队7号)并进行了现场检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根据客户的订单生产150个床头柜(商标:君子和,生产日期:2024-10,规格型号:480×510×550mm,产品等级:合格品),该批床头柜成本价260元/个,销售价280元/个,货值金额共计42000元。该批产品在2024年汨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上述床头柜除了1个用于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外,剩下的149个均已售出,当事人共计获利298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迅速向客户致电要求召回,已于2024年12月6日召回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的事项以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单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床头柜进行现场抽样的情况;

  证据四、江苏正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证明检测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检测资质;

  证据五、《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结果的告知情况;

  证据六、《检验检测报告》(NO:ZCJC-202420302)      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床头柜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八、询问笔录1份,产品清单、产成品出库单、产品召回通知函、产成品入库单的复印件各1份,召回及整改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床头柜的事实及生产销售、获利以及产品召回等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且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5年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5〕1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获利的2980元即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但是全部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二、“【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召回的;……”之规定,可对当事人按从轻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二、“【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2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款2398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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