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不罚〔2025〕13号
当事人:汨罗市白塘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814452******
法定代表人:吴**
身份证号:430681198202******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6810******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白塘镇*****
2025年2月23日,本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辣椒粉(购进日期:2025年2月23日)依法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3月28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No:25FJ03404),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序号7、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3.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2025年4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5FJ0340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23日,当事人从汨罗市群锋食杂商店处购进上述辣椒粉5Kg,进货价50元/Kg,购进金额共计250元,上述辣椒粉在2025年本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截止至2025年4月1日,除去抽检的1.6kg,剩余的3.4kg该批次的辣椒粉因当事人发现其外包装无标签,故未使用,封存待抽检结果。当事人在收到本局关于涉检批次辣椒粉抽检不合格,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电话后,已自行全部销毁,未使用,无获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各1份,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编号:XBJ25430681568803404ZX)复印件1份和现场抽样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机构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1820342678)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
证据五、检验报告(No:25FJ03404)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及相关具体情况;
证据八: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1份,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证据九、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5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不罚告〔2025〕1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辣椒粉检验检测报告,保存了进货凭证并记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使用涉检批次辣椒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食品管理制度。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予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地 址:汨罗市前进路99号
联系电话:0730—5222365
联 系 人:刘敏、孟逸凡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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