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77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7-0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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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77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馨一家南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01******

  联系电话:13469******

  2025年3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在售的千巧兹®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制造商:漯河市天煜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十路中段路北,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41110301110,保质期:10个月(常温),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进行监督抽样,由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支付抽检费用44元。2025年4月7日,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饼干)”的检验报告(№:2025J0131),上述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5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23(第一法)。2025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5J0131)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次的上述受检产品库存3.74斤。本局当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汨市监二中队[2025]1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22日,当事人从“大白鲸APP”(开发者:大白鲸信息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平台上的“大有食品”店铺购进上述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1箱(8斤),进货价7.13元/斤,售价20元/斤,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提供了购买记录截图、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名称:长沙市雨花区喜吖吖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LA8LN1W,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57栋1号楼1楼)、《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截止到2025年4月7日,上述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未售出,当事人自用2.12斤,其余的除2.14斤用于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外,剩余的3.74斤已被本局扣押,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430681561030131)复印件1份和现场抽样照片2张,证明进行线索移交、监督抽检的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2025J0131)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刻录光盘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和相关具体情况;

  证据七: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批次“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饼干)”出厂检验报告1份,购进明细截图4张,证明上述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的来源。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查询结果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5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5〕2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次饼干,无获利即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给与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事实情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你确认,系初次违法;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7元,数量较小;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说清涉案食品的来源;涉案食品未销售未流入市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华芙瓦脆抹茶慕斯曲奇(饼干)”3.74斤。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

  2、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