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本局接到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No:DJ20250369,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辣芝友®剁椒藠头(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报告当日,本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负责人伏*,伏*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未要求复检。随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辣芝友®剁椒藠头(酱腌菜)”。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温度适宜,现场未发现二氧化硫或其相关物质以及二次封装工具。当事人负责人提供了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辣芝友®剁椒藠头(酱腌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2025年2月16日、2025年5月3日两次购进上述“辣芝友®剁椒藠头(酱腌菜)”的票据,其中2025年2月16日购进的即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了相关凭证,能够说清进货来源;经本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保存不当或违规添加二氧化硫的嫌疑;本局未收到有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产品后身体不适或其他不良反应的投诉,社会影响较小。在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由于以上事实情节简单清楚,当事人初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该线索移交至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地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继续调查。
经办人:周威、向开诚
202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