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188号
当事人:汨罗市川山坪镇跃进面包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EO*******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川山坪镇******
经 营 者:李**
身份证号码:430681197006******
联系电话:13762******
联系地址:汨罗市白塘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068100****
2025年10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面包(调理面包)(火腿)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5日汨罗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J0566),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汨罗市川山坪镇跃进面包房(个体工商户)生产的面包(调理面包)(火腿)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7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无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生产“面包(调理面包)(火腿)”260个(规格:120g/个、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8日),销售价3元/个,成本价2元/个。上述食品在本局组织的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25年11月7日止,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780元,获利260元。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内醒目位置分别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的“面包(调理面包)(火腿)”进行召回,因面包保质期较短,至2025 年11月10日止,未召回已经销售的上述产品。
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即刻组织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经综合分析,是因面包里加了火腿肠受炎热和储存环境的影响才导致上述产品菌落总数超标。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召回公告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3、《检验报告》(编号No:2025J0566)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签收《检验报告》的基本情况;
4、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情况;
5、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原材料火腿的进货凭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数量、价格和利润情况;
6、《抽样单》、《检验告知书》、《抽样费用告知书》各1份和抽样照片6张,证明抽样时的基本情况。
7、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食品召回、积极自查改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5〕12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销售金额780元即货值金额,获利260元即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等下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罚款3900元;
两项合计罚没款416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