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7B5*****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龙舟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8
2025年10月31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的(2025)湘0611行初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的汨市监处罚〔2024〕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在6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5年11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重新立案调查。
现查明:
一、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与投诉举报人谢某香签订《VIP全屋定制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谢某香定制建筑面积146平方米的全屋整装材料,合同金额为7万元,谢某香向当事人交付定金1万元,并于2022年10月19日与11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分别向当事人转账2.5万元、2.1万元,共计付款5.6万元。
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谢某香宣传称其提供的房屋装饰材料系自产自销,而实际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系由他处购进,具体情况:1、集成墙面板系委托武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物流发送至谢某香住址所在地,2、坐便器、浴室柜系由佛山市禅城区**卫浴经营部购进,于2022年10月通过物流发送至谢某香住址所在地,3、浴霸、灯具系由中山市**厚照明有限公司处购进,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物流发送至谢某香住址所在地;以上产品均以当事人的名义发送给谢某香。装修期间谢某香认为当事人发送的装修材料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当事人提供装修材料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按要求向谢某香提供上述产品:集成墙面板、坐便器、浴室柜的五份《检验报告》:1、检验单位:国家建筑防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单位: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样品名称:竹木纤维集成墙面板、报告编号:FH2019RS1724;2、检验单位: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委托单位: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样品名称:竹木纤维集成墙面板、中心编号:WT2019B03C03290、中心编号:WT2019B01A04164的报告书2份;3、检验单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卫浴经营部、样品名称:坐便器3806、报告编号:G19-WT4184,4、检验单位:哈尔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深圳市**卫浴有限公司、样品名称:浴室柜AH802、报告编号:XSJC2210091191。其中编号为:FH2019RS1724、WT2019B03C03290、WT2019B01A04164《检验报告》系由当事人销售经理戴某某(已于2023年8月离职)将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的三份PDF《检验报告》通过电脑修改伪造成当事人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19-WT4184《检验报告》系由佛山市禅城区鹏洁卫浴经营部提供当事人,且经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管理局核实为假冒的虚假报告;编号为XSJC2210091191《检验报告》因哈尔滨馨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已无法查证其真伪。
当事人向谢某香提供的《圣美居》画册内宣传:“圣美居”720度纳米碳晶生态大板全屋整装,材料采用天然碳晶和生态原材料,绿色环保,经过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无甲醛等有害物质,安全环保,放心入住;产品具有独特保温隔热、防火防潮,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达到国家工程A级防火级别;环保材料经久耐用,质保70年;产品采用真空层设计,材料隔音降噪,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隔音达 29分贝,可营造安静舒适的家居环境。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
当事人在武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集成面板材料进货价格为14564.73元,销售价格为43361.89元,获利28797.16元;佛山市禅城区**卫浴经营部购进的坐便器A3806进货价格为450元每个、销售价格为2250元每个、获利1800元;共计获利30597.16元。
二、佛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核实情况:1、佛山市禅城区**卫浴经营部涉案产品数量名称及产品标签标识情况:(一)坐便器(型号3806)外包装信息为:型号:3806;名称:卫生陶瓷坐便器;产品代码:GB6952CZ-3111;颜色:白色;结构:虹吸;等级:合格;安装距离:300mm;生产日期:见水箱底;总经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中路*****批发市场铺位二区12座23-28号;电话:0757-82711238;产品执行标准:GB6952-2015;放射性标准:GB《6566-2010》A类要求。(二)浴室柜(型号AH802)的外包装信息为:名称:太空铝浴室柜,尺寸:82*49*49cm,型号为802.(三)浴室柜(型号PJ-S8039)的外包装信息为:名称:豪华铝型材浴室柜,尺寸:83*50*46cm,型号为8039;2、以上三款产品都有合格证,现场检查无库存;3、经营部无法提供物流单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浴室柜(型号AH802)、浴室柜(型号PJ-S8039)无厂名、厂址等信息,浴室柜(型号AH802)购进数量1个,进价600元/个,售价2250元/个;浴室柜(型号PJ-S8039)购进数量1个,进价500元/个,售价5000元/个,共获利6150元。
三、中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古镇分局《关于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核实情况: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灯具:卧室4套、厨房1套、客厅1套、餐厅1套、筒灯1套、2盏浴霸(型号XNZ-201)确由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处购进,但该公司同类型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发现《谢某香灯饰订单》内的产品,该局无法协查“涉案六盏灯具、二盏浴霸的检验报告……保修书”这一事项,其中六盏灯具经该局确认为三无产品,且购买凭证已丢失。当事人销售的灯具(卧室4套、厨房1套、客厅1套、餐厅1套)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
四、中山市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中山市林授厚照明有限公司产品认证案”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核实情况:1、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餐厅灯、客厅灯、洗手间浴霸灯、卧室灯、厨房灯、筒灯为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2、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餐厅灯、客厅灯、卧室灯、厨房灯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1、使用区域为餐厅的固定式通用灯具(规格:10头、数量:1、进货价:450元、销售价:1260元);2、使用区域为客厅的固定式通用灯具(规格:10头、数量:1、进货价:450元、销售价:980元);3、使用区域为洗手间的室内加热器(规格:300*600浴霸、数量:2、进货价:220元、销售价:616元、合计1232元);4、使用区域为卧室1的固定式通用灯具(规格:6头、数量:1套、进货价:360元、销售价:896元);5、使用区域为卧室2的固定式通用灯具(规格:6头、数量:1、进货价:360元、销售价:1008元);6、使用区域为卧室3的固定式通用灯具(规格:8头、数量:1、进货价:360元、销售价:752元);7、使用区域为卧室4的固定式通用灯具(规格:6头、数量:1、进货价:360元、销售价:896元);8、使用区域为厨房的固定式通用灯具(规格:300*300、数量:1、进货价:35元、销售价:98元);9、筒灯(规格:开孔7.5、数量:35、进货价:8元、销售价:22.4元、合计784元)。进货价格共计3095元、销售价格共计7906元、获利共计4811元。
另查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说明》九、51.灯具(1001)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动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灯具、地面嵌入式灯具、儿童可移动式灯具”,其中固定式通用灯具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1.指不为专门用途设计的灯具,其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的固定方式......2.适用范围为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以电光源为光源的固定式通用灯具;4.部分适用产品示例:(1)悬吊在天花板上的灯具;(2)表面安装灯具......”及嵌入式灯具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1.指制造商打算完全或者部分嵌入安装表面的灯具;2.适用范围为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以电光源为光源的嵌入式灯具;4.部分适用产品示例:(1)嵌入安装在吊顶或天花板表面的灯具;(2)嵌入安装在墙面的灯具......”,当事人销售的餐厅灯、客厅灯、洗手间浴霸灯、卧室灯、厨房灯、筒灯符合上述说明情形,属于CCC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
五、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核实情况:1、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集成面板材料确由武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对该公司成品车间、成品仓库等地点现场核查,成品外包装未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信息,但公司提供的随行材料《合格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包含: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信息;2、该公司向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产品碳晶大板《检验报告》2份、木饰面《检验报告》2份,检验报告结果均为合格。
另查明:“圣美居”为2019年4月14日注册的商标,注册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3023031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9类:非金属水管;瓷砖;非金属建筑物;木地板;塑料地板;墓碑;大理石;非金属门(截止)。2019年12月27日,刘*年取得上述商标的转让成为商标持有人。2022年9月1日,当事人与“圣美居”商标持有人刘*年签订协议,取得“圣美居”商标使用许可,并在公司的圣美居宣传画册和在合同文书上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投诉信》1份、《关于行政复议后贵局必须查明真相依法作出处理》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投诉举报人谢某香提供的《检验报告》4份及《情况说明》2份,《VIP全屋定制合作协议》1份,发货清单图片1份,《发货托运单》1份、《谢某香灯饰订单》1份、“圣美居”价格表及图片1份、“圣美居”宣传照片4张、浴室柜实物照片12张、灯具照片4张,收据三张,证明当事人利用伪造虚假的《检验报告》和宣传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销售的浴室柜、灯具标签、标识不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六、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管理局提供的《关于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佛山市禅城区**卫浴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1、当事人提供给谢某香的编号:G19-WT4184 的检验报告,为伪造虚假的检验报告;2、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坐便器(型号3806)和浴室柜(型号:AH802、PJ-S8039)的进货价格;3、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浴室柜(型号:AH802、PJ-S8039)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七、武汉市东西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1份,武汉**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6张,《合格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情况说明》2份,碳晶大板的《检验报告》2份,木饰面大板《检验报告》1份,木饰面《检验报告》1份,《产品代加工协议》1份,《销售订单》1份,证明:1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碳晶大板、木饰面大板、木饰面经检验为合格;2、产品《合格证》包含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信息;3、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
证据八、中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古镇分局提供的《关于汨罗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谢某香灯饰订单》照片1张,证明:1、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二盏浴霸”、“六盏灯具”在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处购进,因该公司的购买凭证丢失等因素,古镇分局无法协查涉案产品“六盏灯具”的检验报告、厂名、厂址、商标、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CCC产品认证证书、等级、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保修书;因现场检查该公司已无同型号的“二盏浴霸”,古镇分局无法协查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CCC产品认证证书、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保修书;2、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灯饰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
证据九、中山市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关于对“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产品认证案”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古镇执罚字〔2025〕080075号1份(共四页)、现场检查照片10张、林授厚灯饰2022-2023年筒灯销售清单1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灯具产品:1、餐厅灯、客厅灯、洗手间浴霸灯、卧室灯、厨房灯、筒灯为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2、餐厅灯、客厅灯、卧室灯、厨房灯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3、餐厅灯、客厅灯、洗手间浴霸灯、卧室灯、厨房灯、筒灯的名称、型号、数量及进销价格;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4张,《产品加工协议》1份,《情况说明》1份,发货单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材料的型号、数量、价格情况;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5份,当事人提供的集成墙面板材料、卫浴产品、灯具产品的进货、销售价格统计表1份,证明:1、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虚假检验报告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情况,2、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餐厅灯、客厅灯、洗手间浴霸灯、卧室灯、厨房灯、筒灯为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3、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的餐厅灯、客厅灯、卧室灯、厨房灯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4、当事人销售给谢某香装修材料的进销价格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圣美居”商标注册证1份、商标使用授权书1份、商标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人录制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圣美居”已取得使用许可,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停业整改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积极整改情况以及自2023年7月20日起停业的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并确认无异议,且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6年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6〕2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浴室柜、灯具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利用伪造的4份《检验报告》以及宣传画册对其销售的集成面板材料、坐便器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获利30597.16元即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上述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餐厅灯、客厅灯、洗手间浴霸灯、卧室灯、厨房灯、筒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7906元为货值金额,获利4811元即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2023年10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停止经营活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不再作出行政处理。
2023年10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汨市监处罚〔2023〕27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不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597.16元,并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浴霸的违法行为程度和情节一般,本局的调查中亦未发现当事人有减轻、从轻、从重的处罚情形,应在一般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11元;
2、处货值金额(7906元)1倍的罚款7906元;
合计罚没款12717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408.16元;
2、罚款7906元;
合计罚没款43314.16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