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6〕146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6-09-1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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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6〕146号

  当事人:汨罗市****再生资源经营部 (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D4H******

  住所: 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

  投资人: 陈**

  2026年6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1台叉车(产品编号:XUGB***6CSED07196)在再生资源中心厂内进行装货作业,叉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无作业员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本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汨)市监特令〔2026〕第152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6年6月8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的1台叉车(产品编号:XUGB3***SED07196)首次检验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7年12月,2026年1月12日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湘A126**(26)。2026年6月2日上述叉车在再生资源中心厂内进行装货作业时,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无作业员证,被本局发现。经现场核验,该车驾驶座安全带完好可用。

  另查明,截止2026年6月10当事人已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改正要求,现叉车驾驶员已取得作业人员证,并承诺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刻录光盘1张及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各1份,证明叉车的登记及使用等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整改措施资料1份,证明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且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6年6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6〕13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技术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 TSG 81—2022 》5 使用管理  5.1.4 安全操作规程 (4)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之规定,构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按从轻情形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