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 罗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汨政行复字[2018]003号
申请人:何建平,男,1961年6月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
被申请人:汨罗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局局长
地址:汨罗市罗城路
何建平不服汨罗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本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于2017年11月6日受理。 因情况复杂,本复议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何建平不服汨罗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三港村(现南环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房屋、宅基地。因G536汨罗段改线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申请人的土地。为核实有关征收、补偿主体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G536汨罗古培段改线工程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接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后,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但派员向本复议机关复议机构进行了口头说明。
经查: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G536汨罗古培段改线工程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负有依法答复的法定职责,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答复,其超过上述法定期限至今未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责令其限期履行。至于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的主张,因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确认违法情形,本机关不予支持。另,被申请人应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系其作为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首次判断权之先行处理事项,非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因此对于申请人有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汨罗市规划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