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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胡光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汨城管罚告送公字〔2025〕2号)
来源:汨罗市城管执法局   日期:2025-06-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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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汨城管罚告送公字〔2025〕2号

  胡光明(身份证号码:36232919700703****):

  本机关于 2025年6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汨城管罚先告字〔2025〕15-2号),因你电话无人接听联系不上,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你户籍登记所在地被退回(未注明退回原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汨城管罚先告字〔2025〕15-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汨城管罚先告字〔2025〕15-2号

  当事人:胡光明(身份证号码:362329197007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对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湖南一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程,通过王定国找到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地区负责人刘凯锋,王定国向刘凯峰支付人民币六千元整作为串标、围标费用,要求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程的投标文件中按照王定国提供的价格制作标书进行报价,最终促使湖南一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  建工程项目的投标中以16410335.8元中标。

  以上事实经过有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材料一份、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书一份,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一份(包含汨罗市公安局在对湖南一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围标、串标的方式中标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行为的侦查过程中取得相关证据);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部关于汨城管调证通字﹝2025﹞1号数据调取的说明一份;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程的招标公示一份;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一份;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登记表一份;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程保证金入账明细一份;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一份;刘凯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刘凯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赵志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赵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喻峰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喻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定国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王定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3月19日,请求汨罗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协助调查函一份。2025年3月20日,汨罗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协助调查函回执一份;执法人员与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华通话记录截屏一份;执法人员2025年3月20日与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华通话录音一份;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向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华通过彩信送达《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截图一份;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汨罗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房迁建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按中标人(湖南一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进行投标报价,帮助其中标案涉建设项目,投标实际参与人刘凯锋作为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其参与投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该行为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健康运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应当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拟对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零伍拾壹元陆角捌分(¥82051.68元)。鉴于你作为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零贰元伍角捌分(¥4102.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逾期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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