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及工作思考
第一部分:学习30号令
一.出台背景
二.现实意义、作用
三.显著特点
四.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主体
五.处分种类
六.违法违纪具体行为
第二部分:工作思考
一. 具体案例
二. 档案现状
三. 几点看法
一.30号令出台背景
1.依法治国的需要
十五大、十六大、十八大的治国方略。
2.完善体系的需要
完善现行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
3.事业发展的需要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档案事业发展。
4.起草制定过程
二.现实意义、作用
1.《处分规定》的现实意义
①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②对于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至关重要,对于推进“依法治档”意义重大。
2. 《处分规定》的现实作用
①破解档案行政管理执法困境
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有助于破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困境。
②明确档案行政处分执法主体
形成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共同组成的、分工明确的档案执法主体。
③丰富档案行政处罚执法手段
对开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各个工作环节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丰富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手段。
三.《处分规定》的显著特点
①建立了案件相互移送制度
《处分规定》建立的案件移送制度得益于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行动。案件相互移送制度有效地整合了各方执法力量,理顺了档案执法工作秩序,排除了过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实践中遭遇到的管辖权制约,切实维护了《档案法》的尊严。
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便于执法机关针对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明确了行政纪律处分的责任承担主体,即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对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增设了新的违法违纪条款 。
四.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主体
《处分规定》将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主体统称“有关责任人员”,具体分为五种: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责任人员是否实际实施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为标准,上述责任人员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另一类是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这样的区分,就是要强调突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领导责任,作为领导人,虽然没有实施违法违纪具体行为,但只要其领导的单位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人就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必要处分。
五.处分种类
1.《处分规定》确定了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2.作出具体行政处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三个原则”:
①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②坚持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③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3.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当包括:
①、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
②、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③、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④、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违法违纪具体行为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或者消极地实施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处分规定》采用列举方式,确定了二十种违法违纪行为。
1.档案形成环节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而据为己有、拒绝交纳归档的行为。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因为该行为只是拒不归档,性质上不是很恶劣,所以没有设置开除处分了。
本条中所称的“据为己有”,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归档文件材料、资料脱离正常的存放场所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认定为“据为己有”外,有些部门为了方便利用或其他原因,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留存本部门的做法也是“据为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
拒不归档的情节一般是从行为人的态度、文件数量、价值、给单位工作造成的影响后果、工作秩序的扰乱程度等方面把握。
“拒”一般是明确拒绝、屡催不归、推托等。
2.档案征集环节
《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作中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拒不按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拒”指明确拒绝、屡催不交、无正当理由推托、态度恶劣等。
不按国家规定:不按时间、不按范围、不按档案整理标准、不向法定档案馆移交。
情节把握:时间多久、影响程度、档案数量、档案混乱程度、缺损程度。
3.档案保管环节
《处分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条列举了档案保管工作中的十一种违法违纪行为:
①、出卖、违反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②、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③、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档案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④、擅自销毁档案的;
⑤、涂改、伪造档案的;
⑥、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⑦、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⑧、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⑨、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⑩、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特别是第七条,属于对玩忽职守的处分规定,包括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利用借阅人。
本条所称的“工作不负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不履行或者不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情形。本条所称的“档案工作制度”,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比如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移交、保管、利用制度等。
情节把握:①因为该行为已经造成实质后果,无法改正恢复,所以处分较重,最低即记过处分。②根据主观表现、责任心程度、偶然性还是一贯性、明知还是过失、档案数量、价值、密级等。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据《规定》予以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最低给予记过处分。
《档案法》第15条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各单位应有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严格按有关规定销毁档案,不按规定销毁的就要受到处分,包括:领导、直接责任人。
4.档案安全环节
共六种:
①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②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③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④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⑤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⑥干扰阻挠调查的。
档案安全事故是因人为原因直接收起或者间接导致的、较严重的档案损失事件。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未明确提出档案安全事故的概念,但作出了各单位应配置必要的设施和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等规定。违反这一规定造成较严重档案损失事件的,属于玩忽职守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细化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明确列出对不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设施设备、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等行为导致档案安全事故的处分了,以更有效地惩处档案安全事故责任人,预防档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部分.工作思考
一. 具体案例
1. 临湘市“3.12”档案涂改案
岳阳市临湘市长塘镇石田村蕴藏着丰富的瓷泥资源,1998年年初,该村上门组和上铺组两组村民为争夺瓷泥开采发生山林所有权纠纷。根据1981年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山林定权发证,此处有争议的山林划归上门组。
1998年3月12日,上铺组村民谭荣斌等来到临湘市林业局档案室查阅1981年国家颁发的山林所有证存根。因发现档案所证对他们不利,即趁档案管理人员未注意,偷偷对档案进行了涂改,并复印带回村里。6月17日,两组村民为此发生大规模械斗,100多人挥舞锄头扁担,数十人受伤,其中11人受伤。
1999年2月4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谭荣斌涂改国家档案,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触犯了《档案法》、《刑法》,判处谭荣斌有期徒刑6个月。
2.平江县查处档案丢失案
2002年底,平江县档案局对档案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龙门镇政府作出给予该镇政府罚款1万元、责令赔偿档案损失3000元,同时予以限期整改、建议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龙门镇政府接到处罚决定后,既不采取整改措施,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履行处罚决定,藐视国家档案法律。为维护法律尊严,平江县档案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随后,平江县人民法院应平江县档案局申请,依法对拒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的平江县龙门镇政府实行了强制执行。
3.汩罗市火天乡档案烧毁案
1998年9月5日凌晨,我市火天乡政府机关发生火灾,档案损毁情况严重。被烧毁的档案有:乡财政所1984年至1998年上半年的会计档案,国土所1747户村民的地籍档案和5卷土地纠纷档案,乡武装部8卷武装档案,共烧毁档案578卷。还有一些档案被轻度烧毁或在救火时因水湿受损。
这是我市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档案毁损案件。省档案局、岳阳市委办、汨罗市委办都对这起案件作了通报。该乡书记、乡长受到撤职处分。
4.桃林供销分社杨昔元私自倒卖档案案
2002年2月,桃林供销分社职工杨昔元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将兴桃地区供销社1960年至1979年12月份的会计凭证、财务账本、会计报表和其他票证作废纸倒卖,得赃款500元。2002年8月,以上档案被新塘纸厂用作造纸打浆销毁。杨的行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为严肃纪律,市档案局、市供销社对杨昔元作出了行政记大过处分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汨罗市医药总公司档案丢失案
2009年3月,我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医药总公司因档案管理混乱,导致1994年-2004年会计凭证共309盒丢失。事发后,该公司积极整改,追回部分档案并移交进馆。我局对该公司罚款4000元,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警告处分并通报全市。
二. 档案现状
以上案例反映普遍问题:
1.档案整体意识不够浓;
2.档案法制宣传不深入;
3.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
4.档案队伍力量不够强;
5.档案执法监督不到位。
三.个人看法
1.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宣传,提高社会认同意识。
2.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推动制度落实到位。
3.进一步加大档案执法监督,提升以法治档进程。
具体来讲是十个字:汇报、宣传、整理、移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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