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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汨罗市农业局 执法大队   日期:2018-07-2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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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汨农(种子)罚﹝2018﹞1号

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水稻种子案

汨罗种业有限公司

914306816663403279

喻威振

2018年4月12日15时4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第一种业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备案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2018年经营的所有水稻品种没有在第一种业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当天16时10分至16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汨罗市城西南路229号办公室进行检查,查阅了当事人2018年种子产品进货凭证商品验收入库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6时50分至17时10分,检查仓库,发现仓库里面四周靠墙堆放有“中嘉早17、潭两优83、株两优120、陵两优22、两优42、桃优香占”水稻品种,在仓库中间堆放有“中早35、株两优819”水稻品种。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经营的品种未按规定备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作出如下处罚: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汨罗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将2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2

汨农(肥料)罚﹝2018﹞1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汨罗市农资金土地批发部

430681600239557

任功彪

2018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白塘镇双河坝甘晓祥(和吴伟军合伙经营)农资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0-8-12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湖南恒汇达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金珠”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80066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中氧化钾(K2O实测值7.6)、总养分(N+P2O5+K2O实测值38.1)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该批次“金珠”牌复合肥料是不合格产品。通过询问调查,证实“金珠”牌复合肥料是任功彪销售给甘晓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任功彪于2018年6月20日将5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3

汨农(肥料)罚﹝2018﹞3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高寒

92430681MA4LY2426J

高寒

2018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罗江镇包塘村向昔强农资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0-8-12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湖北众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 “真嘉禾”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80067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中氧化钾(K2O实测值0.3)、有效磷(以P2O5计实测值3.6)、总氧分(N+P2O5+K2O实测值26)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该批次“真嘉禾”牌复合肥料是不合格产品。通过询问调查,证实“真嘉禾”牌复合肥料是高寒销售给向昔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高寒于2018年7月18日将10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4

汨农(肥料)罚﹝2018﹞4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翁和平

翁和平

2018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罗江镇黄市村胥六军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2-8-10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湖北德恩斯克化肥有限公司的“逸美”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80067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N+P2O2+K2O)、总氮(N)、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不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该批次“逸美”牌复合肥料是不合格产品。通过询问调查,证实“逸美”牌复合肥料是翁和平销售给胥六军。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

翁和平于2018年7月12  日将7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5

汨汨农(肥料)罚﹝2018﹞5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杨基利

杨基利

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市新市镇朱有根农资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4-6-10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湖北巴特旺化肥有限公司的“蛮牛”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8006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中氧化钾(K2O实测值5.0)、总养分(N+P2O5+K2O实测值37.2)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该批次“蛮牛”牌复合肥料是不合格产品。通过询问调查,证实“蛮牛”牌复合肥料杨基利是销售给朱有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2、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杨基利于2018年6月27日将3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6

汨农(肥料)罚﹝2018﹞6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翁卫仁

92430681MA4LLF6W9J

翁卫仁

2018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白塘镇仁义村许伟文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2-8-10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阿波罗(连云港)化肥有限公司的“SWOT”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80066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N+P2O2+K2O)、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不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该批次“SWOT”牌复合肥料是不合格产品。通过询问调查,证实“SWOT”牌复合肥料翁卫仁是销售给许伟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2、处以人民币7400元的罚款。

翁卫仁于2018年6月29日将74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7

汨农(肥料)罚﹝2018﹞8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汨罗市金燕农资经营部

92430681MA4M3M5F5D

湛艳丽

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市金燕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0-10-10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大连力诺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橡田”牌复混肥料。抽样送检后,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80066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N+P2O2+K2O)、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不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该批次“橡田”牌复混肥料是不合格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2、处以人民币10800元的罚款。

湛艳丽于2018年7月3日将108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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