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皓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R*****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授权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视频资料10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4日、10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证据名称:《关于汨罗皓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5万吨再生铜及0.5万吨锌合金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岳环评〔2023〕36号);提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审批情况;
4.证据名称:《关于汨罗皓鑫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5年9月4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等级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立即进行停产整改,并于2025年8月26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员工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和表3-2 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