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汨罗市枫林电竞酒店二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81********U
法定代表人:仇**
住 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路长江大厦*楼
湖南省汨罗市枫林电竞酒店二店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经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6月20日由汨罗市政法委牵头联合归义派出所和文化执法大队,对汨罗市文化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对枫林电竞酒店二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入住电竞酒店,该场所涉嫌违法违规经营。
2024年6月22日,本案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6月25日,汨罗市枫林电竞酒店二店负责人刘星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7月8日,本案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汨罗市枫林电竞酒店二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U、投资人:仇**、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22年1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高泉南路长江大厦三楼、 经营场所面积447平方米、计算机终端75台。
2024年6月20日21:29左右汨罗市枫林电竞酒店二店8888号房间共有6人,开房人彭某,身份证号码为:4306812001031******,其中四人在前台登记,均为成年人。两名女孩未在前台登记,其中一位曹某系未成年人当时趴在麻将桌上睡觉,疑似饮酒状态。该场所主营业务是住宿,没有未成年人消费记录,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汨罗市政法委牵头联合归义派出所和文化执法大队,对汨罗市文化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对枫林电竞酒店二店进行检查时的执法仪录像视频;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2.文书编号为:(汨)文综检(勘)字【2024】H-01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3.文书编号为:(汨)文综调通字【2024】H-011号 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汨罗市枫林电竞酒店二店店长刘*问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5.2024年6月20日21时38分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3张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照片一张; 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6.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调查时拍摄现场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的取证情况。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店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该场所相关证件照片;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8.汨罗市政法委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前设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和依据)
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罚1.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情况:2024年7月9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汨)文综罚告字〔2024〕H-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案情况复杂2024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延长期限告知书》。2024年9月6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 执收单位名称: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收代码:1050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联 系 人:邓亮宇
联系电话:0730-5222222
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