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汨罗市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81M********W)
法定代表人:仇*
住所(住址等):汨罗市***路龙舟国际商业街11栋*楼216室
湖南省汨罗市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一案,经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9月30日23时29分,汨罗市政法委组织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对全市文化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汨罗市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时,发现一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现场联系其家长到场处理。
2025年10月13日,15时00分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臧旭亮(执法证号:18060621019)、李福涛(执法证号:18060621021)等,依法向汨罗市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就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向在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上网未成年人杨**的家长:杨*(父亲)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5年10月15日,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负责人仇灿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经调查,现已查明:汨罗市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灿 ,地址:汨罗市建设东路龙舟国际商业街11栋2楼2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EJ8EMW3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5年4月2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销售。
2025年9月30日,汨罗市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涉案未成年人杨**(女,汉族,2007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812007********,住址为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罗城社区***路42号)于当日20时33分至23时35分期间,在该网咖44号机上进行上网消费,持续时间共计3小时2分钟,产生消费金额43元。该笔款项已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扫码入企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2.现场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及身份信息登记;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文书编号为:(汨)文综检字【2025】H-008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4.对未成年人杨熙文家长杨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未成年人杨熙文身份信息及在头号玩家网咖上网情况。
5.对头号玩家网咖有限公司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现场照片一份、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9月30日头号玩家网咖当班店员电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头号玩家网咖《营业执照》《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违规经营行为。
6.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亮证依法对头号玩家网咖调查取证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前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以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和依据):
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罚1.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情况:2025年11月4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汨)文综罚告字〔2025〕H-0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2025年11月25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叁元整(43元);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 执收单位名称: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收代码:1050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联 系 人:邓亮宇
联系电话:0730-5222222
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