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汨水罚决字[2026]1号)
来源:水利局   日期:2026-09-1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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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水罚决字[2026]1号

  被处罚人:杨XX

  身份证号码:43068119xxxxxxx93X

  住址:汨罗市xxx镇xx村3组

  联系电话:150740x8xxx

  一、案件来由

  2026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xxx镇xx村村民杨XX未经批准擅自在汨罗江xxx镇xx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滩地搭建遮阳棚、堆放物料,依据相关法律,我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二、案件调查情况及证据

  2026年8月21日-9月8日,汨罗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了解:杨XX于2026年8月6日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汨罗江xxx镇xx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滩地搭建遮阳棚,堆放小件预制板约500块、砂石5-6吨,作业区域河道滩地共计约2000㎡,当事人占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汨水责停字[2026]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9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汨水责改字[2026]2号),限9月23日前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遮阳棚,清除堆放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我局有关文书等证实,主要证据有:

  1、2026年8月28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滩地搭建遮阳棚、堆放物料的事实;

  2、2026年8月26日拍摄的违法现场照片4张;2026年9月8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3、2026年8月26日,汨罗市水利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汨水责停字[2026]4号);2026年9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汨水责改字[2026]2号),证明水行政主管部门曾经责令当事人停止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6年9月17日,整改后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遮阳棚、清除堆放的物料,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告知及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9月11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2026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水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理和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遮阳棚,清除堆放的物料;

  3.罚款叁仟元。

  并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视当事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处理决定:当事人杨XX未经批准擅自在汨罗江xxx镇xx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滩地搭建遮阳棚、堆放物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之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以下。”鉴于当事人杨XX占用河道滩地面积较小,违法程度较轻,已在限期内拆除遮阳棚、清除堆放在河道滩地的物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其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968965)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汨罗市水利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