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河湖库保护利用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2025—2035年)
来源:水利局   日期:2026-09-2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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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河湖库保护利用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2025—2035年)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规划背景................................................................................ 1

第一节  基本情况............................................................................ 1

第二节  现状与成效........................................................................ 4

第三节  存在的问题........................................................................ 6

第四节  面临的形势........................................................................ 7

第二章  总体要求与目标................................................................ 10

第一节  总体要求.......................................................................... 10

第二节  规划原则.......................................................................... 10

第三节  规划范围.......................................................................... 11

第四节  目标指标.......................................................................... 11

第三章  明确江河湖库空间........................................................... 14

第一节  河湖空间.......................................................................... 14

第二节  水库空间.......................................................................... 18

第三节  岸线空间.......................................................................... 22

第四节  水域空间.......................................................................... 26

第五节  空间动态更新与调整.................................................... 27

第四章  严格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要求......................................... 28

第一节  河湖空间管控要求......................................................... 28

第二节  水库空间管控要求......................................................... 29

第三节  岸线空间管控要求......................................................... 30

第四节  国土空间协同管控要求................................................ 31

第五章  落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护措施......................................... 33

第一节  强化河湖长制................................................................. 33

第二节  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用途管制.............................. 34

第三节  提升河湖管护效能......................................................... 36

第四节  推进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工程建设.............................. 37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 40

第一节  环境现状.......................................................................... 40

第二节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0

第三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42

第七章  保障措施............................................................................. 44

第一节  加强组织协调................................................................. 44

第二节  强化规划约束................................................................. 44

第三节  增强经费保障................................................................. 45

第四节  提升科技引领................................................................. 46

第五节  加大宣传力度................................................................. 46

术语及定义........................................................................................... 47

 


 

前   言

 

江河湖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也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江河湖库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

湖南因水而名,河湖众多、水系发达,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对标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全省水安全依然面临挑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管控江河湖库空间,维护和发挥其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以江河湖库高水平保护利用,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更好水安全服务保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明确由水利部门牵头编制《湖南省江河湖库保护利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5—2035年)》。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循《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总体安排,融合了《湖南省江河湖岸线国土空间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充分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进行了衔接协调,划定了全省江河湖库空间,明确了管控要求和管护措施,是指导全省江河湖库保护利用的基本依据。

规划基期为2023年,规划期限为2025年至2035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一)地形地貌

湖南省国土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东、南、西三面山地围绕,中部丘岗起伏,北部平原、湖泊展布,呈西高东低、南高北低、朝东北开口的不对称马蹄形盆地。东面幕阜—罗霄山脉是湘江和赣江分水岭,南面南岭山脉是长江和珠江分水岭,西北雪峰山—武陵山脉是资水、沅江、澧水三个流域分水岭,中部多为丘陵、岗地,地势南高北低,海拔大部分在500米以下,湘北洞庭湖平原一般海拔在50米以下,是全省最平坦和地势最低的地区。

(二)河流湖泊

湖南省国土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97.6%属长江流域,2.4%属珠江流域。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301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156个[1]。水系总体格局为“一江一湖四水”,长江流经湖南省东北边界,湘资沅澧“四水”从东到西依次排开贯穿全境,洞庭湖蓄纳“四水”、吞吐长江。

长江干流湖南段:长江中游的下荆江河段与岳阳河段,上起五马口,下至铁山咀,全长163公里,涉及岳阳市华容县、君山区、岳阳楼区、云溪区、临湘市5个县(市、区)。

洞庭湖: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泊,南汇湘资沅澧“四水”,北经松滋、太平、藕池、调弦(1958年已封堵)“四口”与长江相连,东接汨罗江和新墙河,由城陵矶注入长江,湖泊面积2625平方公里,总容积167亿立方米。

湘江:发源于湖南省蓝山县紫良瑶族乡野狗岭南麓,至湘阴县濠河口注入洞庭湖。流域面积9.47万平方公里,干流全长948公里,湖南省境内流域面积8.52万平方公里,干流长度948公里。流域涉及湖南、广西、江西、广东4省14个市,湖南省境内涉及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邵阳、岳阳、益阳等10个市。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有湘江西源、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涟水、浏阳河。

资水:发源于湖南省城步县茅坪镇黄马界,至益阳市甘溪港注入洞庭湖。流域面积2.82万平方公里,干流全长661公里,湖南省境内流域面积2.69万平方公里,干流长度661公里。流域涉及湖南、广西2省7个市,湖南省境内涉及邵阳、益阳、娄底、永州、怀化、常德6个市。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有夫夷水。

沅江:发源于贵州省都匀市云雾山,至常德市德山注入洞庭湖。流域面积8.98万平方公里,干流全长1053公里,湖南省境内流域面积5.22万平方公里,干流长度568公里。流域涉及湖南、贵州、重庆、湖北、广西5省11个市州,湖南省境内涉及怀化、湘西、常德、邵阳、张家界5个市州。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有渠水、㵲水、巫水、溆水、辰水、武水、酉水。

澧水:发源于湖南省龙山县大安乡翻身村,至澧县小渡口注入洞庭湖。流域面积1.70万平方公里,干流全长407公里,湖南省境内流域面积1.38万平方公里,干流长度407公里。流域涉及湖南、湖北2省5个市州,湖南省境内涉及张家界、湘西、常德3个市州。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有溇水、渫水。

(三)水库

湖南省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水库13300座[2],总库容544.27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52座,总库容376.83亿立方米;中型水库359座,总库容96.71亿立方米;小型水库12889座,总库容70.73亿立方米。

其中,长江流域大型水库51座,中型水库354座,小型水库12723座。主要包括湘江流域大型水库22座,总库容174.37亿立方米,中型水库153座,总库容34.51亿立方米;资水流域大型水库6座,总库容42.21亿立方米,中型水库46座,总库容13.79亿立方米;沅江流域大型水库16座,总库容112.73亿立方米,中型水库85座,总库容27.25亿立方米;澧水流域大型水库6座,总库容39.28亿立方米,中型水库32座,总库容9.32亿立方米。

其中,珠江流域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5座,小型水库166座。

专栏一 湖南省水库基本情况表

序号

行政区

数量(座)

总库容(亿立方米)

1

长沙市

528

18.38

2

株洲市

919

19.09

3

湘潭市

371

4.13

4

衡阳市

1446

29.43

5

邵阳市

1274

24.04

6

岳阳市

1433

18.95

7

常德市

1397

51.20

8

张家界市

257

27.03

9

益阳市

604

46.64

10

郴州市

1031

114.27

11

永州市

1364

46.84

12

怀化市

1282

114.22

13

娄底市

729

13.29

14

湘西自治州

665

16.76

湖南省

13300

544.27

 

第二节  现状与成效

 

聚焦江河湖库保护利用国土空间,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河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成效显著,河湖智慧化监管能力有效提升,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善。

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出台(修订)并贯彻《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涉水法规。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河湖长管理体制日趋完善。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全省明确河湖长近4万名,河湖管护人员7.5万名,实现河湖管护责任全覆盖。不断完善河湖长公示、巡河、会议等工作体制,河湖长部门协作、跨区域合作、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河湖长述职考核。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完成省市县新一轮“一河一策”(2021—2025年)方案编制,结合幸福河湖建设,打造一批示范样板河湖。

空间划定工作持续推进。江河湖库空间划定工作加快推进,完成规模以上河湖[3]管理范围划定,其中河流1299条、湖泊146个[4];持续推进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已完成2138座大中型及小(1)型水库的划界工作;按需开展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已完成229条(段)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长度占比合计50%以上。

河湖空间管控成效显著。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纵深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将清理整治工作向中小河流、乡村河湖延伸,抓好专项行动,严格台账内问题整改销号。强化统筹督办,高质量完成长江经济带警示片、中央环保督察等交办涉水问题整改工作。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推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河湖智慧化监管能力有效提升。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实现卫星遥感监测全覆盖,打造河湖卫星监测“图斑快递”模块,推动问题分发、快速定位、现场核查、整改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水域岸线及河道保洁视频监控系统,在重点河道、水库、闸坝等关键区域布设高清摄像头,实现对水域岸线利用、河道保洁状况的实时动态监测,发现问题立即交办。建成全省河道采砂综合监管系统,实现省管河道规划采区远程监管,确保河道采砂秩序稳定有序。

 

第三节  存在的问题

 

我省河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对标建立现代化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空间保护与监管体系的要求,在空间保护基础工作、空间管控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短板。

保护利用基础工作有待加强。江河湖库空间划定工作仍需继续推进,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水库管理范围划定,以及市县级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需加快完成。管理机制体制需不断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湖采砂管理等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人水争地矛盾仍然存在。人为束窄、侵占河湖空间等历史遗留问题还未根治,河湖“清四乱”工作仍需持续推进。经济开发、城市建设等与河湖空间保护利用存在矛盾,人水争地现象依然存在。岸线开发利用缺乏规划协调性,建设项目立足于局部短期利益,存在多占少用和重复建设等现象,总体利用效率不高。

河湖监管能力需持续提升。江河湖库空间与其他空间存在重叠,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工作。数字流域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河湖信息监测感知、数据处理、业务应用能力相对滞后,河湖监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不高,河湖智慧监管支撑力度不够。

 

第四节  面临的形势

 

河湖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环境优美的河湖,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治水管水新理念,积极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水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统一规划体系有关部署,河湖空间保护利用面临新形势。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对河湖保护与利用提出更高要求。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与修复,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202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要求健全江河保护治理制度,形成江河哺育人民、人民守护江河、人水和谐共生的江河保护治理格局。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融合。随着国家重大战略的深入推进,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湖资源的合理开发需求和维护河湖健康的基本需求,对河湖保护与利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强化河湖空间用途管制。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建立“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江河湖库空间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江河湖库保护利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强化江河湖库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水域各种功能,支撑保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利用及管控提供基本依据。

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完善河湖空间基础支撑。新时期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的主要矛盾呈现出新的特征,水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老水问题相互叠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增强洪涝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调配、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以推动实现防灾减灾能力与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水资源供给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水生态环境与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匹配为核心目标,需积极对接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江河湖库空间的保护与利用,为建设湖南现代水网、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基础支撑,以此助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深化落实河湖长制要求加强河湖空间管控。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主要任务。2022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河湖空间管控,复苏环境,实现人水和谐共生,为河湖空间管控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明确河湖水域空间管控边界,是全面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二章  总体要求与目标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论述,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崛起、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等国家部署,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对标对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要求,统筹江河湖库空间保护与利用,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支撑。

 

第二节  规划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全省水域面积不减少,维护和发挥江河湖库防洪排涝、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功能,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多规融合、综合协调。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与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江河流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以及其他行业相关规划,推动多规融合。认真分析问题和利用需求,建立健全江河湖库保护利用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水域保护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承担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保护立法、政策制定、资金扶持。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全民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保护江河湖库。

 

第三节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湖南省全境的江河湖库,国土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包括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规划对象[5]主要包括:

河流: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

湖泊:常年水面面积0.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

水库:全省小(2)型及以上水库。

 

第四节  目标指标

 

到2035年,江河湖库空间界限全部明确,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空间管控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建成现代化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空间保护与监管体系。

明确江河湖库空间。科学制定江河湖库空间划定标准,在国土空间范围内明确江河湖库空间及其水域空间和岸线空间。到2035年,河湖空间划定率、水库空间划定率达到100%;全省水域空间面积不减少,其中规模以上河湖及全省水库水域空间面积不少于10525平方公里;合理划分岸线功能分区,全省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长度占岸线总长度的比例不低于50%,预计达到60%以上。

严格江河湖库空间管控。明确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要求,规范空间内各项行为活动,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江河湖库空间。岸线空间实行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分区分类管理,强化岸线保护,规范岸线利用,提出各岸线功能分区的保护要求和开发利用条件。

落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护措施。不断完善河湖长制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全面激发河湖长制制度效能,严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线,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全面清理整治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问题,深化智慧河湖建设,提升河湖管护效能,推进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工程建设,确保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空间完整和永续利用。


 

 

专栏二 湖南省江河湖库保护利用主要目标指标

序号

类型

指标

单位

现状年

2035年

备注

1

河湖

空间

河湖空间

划定率

规模以上河湖

%

100

100

预期性

规模以下河湖

%

/

100

2

水库

空间

水库空间划定率

大型水库

%

23.1

100

预期性

中型水库

%

75.8

100

小(1)型水库

%

92.7

100

小(2)型水库

%

/

100

3

水域保护

利用

水域空间面积保有量

全省

平方

公里

/

水域面积不减少

约束性

其中:规模以上河湖及全省水库

10525

≥10525

4

岸线保护

利用

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长度占比

%

/

>50

约束性

>60

预期性

注:1、河湖空间划定率指完成空间划定的河湖占有管理任务河湖总数的比率。

2、水库空间划定率指完成空间划定的水库占全省水库总数的比率。现状年水库空间划定率根据已完成空间划定的2138座水库数量计算确定。全省水库总数按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统计局2023年5月公告的13300座水库数量计。

3、规模以上河湖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位于规模以上河湖上的水库不重复计算水域面积。规模以下河湖指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常年水面面积0.05平方公里及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

4、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长度占比指单条(个)河流(湖泊)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中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长度之和占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根据水利部《关于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重要河湖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


 

 

第三章  明确江河湖库空间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江河湖库空间界线,明确江河湖库保护利用空间,加快推进空间划定工作,动态更新调整空间划定成果,夯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控基础。

 

第一节  河湖空间

 

河湖空间为河湖管理范围线合围区域。规划期间内要做好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对水利普查内河湖名录核准更新,同时建立水利普查外河湖名录。2035年前,省市县需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完成水利普查名录内和名录外河湖空间划定工作。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界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外扩护堤地宽度,护堤地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规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采用20~3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采用10~20米,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采用5~10米。

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界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设计洪水位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防洪标准》确定。对于缺少设计洪水位资料的无堤防河湖,要进行设计洪水分析计算,对于有可靠设计洪水分析计算成果的,可直接采用。

特殊情况。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缺口长度小于50米时,可参照现状堤防线走向趋势,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确定管理范围,当缺口长度大于50米时要按照无堤防的相关规定划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中的达标堤防断面尺寸确定堤脚范围;堤防直接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0.5米自墙后虚拟堤防断面,确定管理范围;对河势不稳、河槽冲淤变化明显、主流摆动的河段,划定管理范围时应考虑河势演变影响,适当留有余地。水库库区所在河段河道管理范围线应与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相衔接。

目前,全省已划定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面积10969平方公里。其中河流1299条,管理范围面积7498平方公里;湖泊146个,管理范围面积3471平方公里。省市县应根据职责组织完成其余河湖划界工作。

规划期内,因名录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等发生调整时,可按程序对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专栏三  洞庭湖环湖区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洞庭湖环湖区

常德市

1122

2

益阳市

1402

3

岳阳市

2194

4

长沙市

2

合计

4720

 

专栏四  湘江流域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湘江流域

长沙市

415

2

湘潭市

222

3

株洲市

393

4

衡阳市

672

5

郴州市

448

6

永州市

786

7

娄底市

100

8

邵阳市

16

9

岳阳市

39

10

益阳市

3

合计

3094

 


 

 

专栏五  资水流域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资水流域

邵阳市

400

2

益阳市

295

3

娄底市

110

4

永州市

1

5

怀化市

6

6

常德市

0.07

合计

812.07

 

专栏六  沅江流域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沅江流域

邵阳市

58

2

怀化市

772

3

湘西自治州

278

4

张家界市

21

5

常德市

284

合计

1413

 

专栏七  澧水流域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澧水流域

张家界市

189

2

常德市

328

3

湘西自治州

11

合计

528

 

 

 

 

 

 

专栏八  其他流域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其他(赣江水系和直入长江的小水系、珠江流域水系)

郴州市

68

2

怀化市

1

3

邵阳市

4

4

永州市

12

5

岳阳市

317

合计

402

 

第二节  水库空间

 

水库空间为水库管理范围线合围区域。规划期间内要做好水库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对名录内的水库核准更新。2035年前,省市县需按照职责完成名录内水库空间划定工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水库管理与保护的实际需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依法依规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管理范围和运行区管理范围。

工程区。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到50~100米(至分水岭不足50米的以分水岭为界),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20米,末端至消力池以下100~300米,输水隧洞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30米。

运行区。运行区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周边范围。按照征地范围线或围墙外边线划定管理范围。

水库保护范围是指为满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需要,防止在水利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活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划定的区域。其中,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100米,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专栏九  水库工程区大坝等建筑物管理范围

工程区域

下游

左右岸

大型水库大坝

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200米

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100米(至分水岭不足50米的以分水岭为界)

中型水库大坝

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100米

小型水库大坝

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50米

其他建筑物

由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大中型30~50米、小型10~30米

 

注1:大坝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端线应与库区管理范围线相衔接。

注2:输水隧洞岩层(土层)厚度、岩性和生产活动对工程安全无影响时,可不划定其上部地面管理范围。

目前,全省已划定2138座大中型及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面积1270平方公里。其中大型水库12座,管理范围面积194平方公里;中型水库272座,管理范围面积561平方公里;小(1)型水库1854座,管理范围面积515平方公里。省市县应根据职责组织完成其余水库划界工作。

规划期内,因水库名录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等发生调整时,可按程序对已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专栏十  洞庭湖环湖区完成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数量(座)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洞庭湖环湖区

常德市

67

44

2

益阳市

20

48

3

岳阳市

162

153

4

长沙市

1

0.18

合计

250

245

 

专栏十一  湘江流域完成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数量(座)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湘江流域

长沙市

117

82

2

湘潭市

78

46

3

株洲市

70

60

4

衡阳市

227

123

5

郴州市

137

79

6

永州市

174

106

7

娄底市

60

26

8

邵阳市

29

11

9

岳阳市

8

2

10

益阳市

2

0.44

合计

902

536


专栏十二  资水流域完成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数量(座)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资水流域

邵阳市

222

98

2

益阳市

70

23

3

娄底市

53

19

4

永州市

1

0.4

5

怀化市

1

0.13

6

常德市

1

1

合计

348

142

 

专栏十三  沅江流域完成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数量(座)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沅江流域

邵阳市

4

4

2

怀化市

213

83

3

湘西自治州

138

69

4

张家界市

10

3

5

常德市

89

54

合计

454

212

 

专栏十四  澧水流域完成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数量(座)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澧水流域

张家界市

50

20

2

常德市

98

100

3

湘西自治州

5

2

合计

153

122


 

 

专栏十五  其他流域完成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流域

涉及市州

数量(座)

管理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

1

其他(赣江水系和直入长江的小水系、珠江流域水系)

郴州市

24

10

2

邵阳市

1

0.28

3

永州市

6

3

合计

31

13

 

第三节  岸线空间

 

河湖空间内的岸线空间为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依据岸线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功能属性,划定岸线边界线,明确岸线空间,合理分区。规划期内,对规模以上河湖按需开展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6],岸线功能分区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岸线边界线范围

岸线边界线是沿河流走向或湖泊沿岸周边划定的用于界定各类岸线功能区范围的边界线,分为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

临水边界线。根据稳定河势、保障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湖生态等基本要求,在河湖沿岸临水一侧划定的管理线。

外缘边界线。根据河湖岸线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功能等要求,在河湖沿岸陆域一侧划定的管理线。采用河湖管理范围线作为外缘边界线。

专栏十六  临水边界线划定原则

1、有治导线的河流,宜采用已划定的治导线。

2、山区宽谷和平原河段宜采用造床流量或平滩流量对应的水位与岸边的交线;山区峡谷河段宜采用防洪设计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3、河网地区的河道宜采用多年平均水位或常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4、湖泊宜采用正常蓄水位与岸边的交线,对没有确定正常蓄水位的湖泊可采用多年平均湖水位与岸边的交线,防洪要求较高的湖泊采用设计洪水位或汛期多年平均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5、水库库区宜采用水库管理范围线。

(二)岸线保护与利用分区

依法依规,充分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等方面要求,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的开发利用需求,合理划定岸线功能区。按照2024年水利部发布的《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规程(SL/T826-2024)》,岸线功能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3类。

岸线保护区。为避免岸线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而划分的岸线功能区。

岸线保留区。因规划期内暂时无利用需求、尚不具备利用条件、为重要基础设施预留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而划分的岸线功能区。

岸线控制利用区。因岸线利用程度较高,或岸线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利用程度、方式和用途而划分的岸线功能区。

目前,全省已完成229条(段)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其中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江、资水、沅江、澧水等6条河湖;由各市县组织编制了223条(段)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岸线长度采用临水边界线长度,共33095公里,划分岸线功能区11192个。其中:岸线保护区2981个长7117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21.51%;岸线保留区4034个长15039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45.44%;岸线控制利用区3054个长8548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25.83%;岸线开发利用区1123个长2391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7.22%。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合计比例达到50%以上,“一湖四水”两项合计比例均在60%以上。省市县应根据职责按需组织完成其余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

已完成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为编制依据,岸线功能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4类。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中,已划分为开发利用区的岸线沿用原规划中开发利用区管控要求进行管控,其余分区按照现行编制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专栏十七  岸线功能区划分标准表

划定

因素

岸线保护区

岸线保留区

岸线控制利用区

河势稳定控制

重要河势敏感区;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库区岸坡不稳定区;蓄滞洪区进退洪口门管理范围

河势变化较剧烈、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差河段;尚未治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所在岸线;涉及险工险段的岸线

已治理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线

供水

安全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相邻区域一定范围内需要控制利用方式的岸线

生态环境保护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自然公园内生态价值高的生态保育区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自然公园除生态价值高的生态保育区和自然公园合理利用区

经济社会需求

 

规划期内宜维持现状、开发利用需求不迫切的岸线

开发利用程度较高,需要控制其利用程度的岸线

规划

项目建设

 

为规划的重要基础设施预留岸线

 

 


 

 

第四节  水域空间

 

江河湖库空间内的水域空间为设计洪水位线合围区域,依照河湖沿线规划的防洪标准,分区分段确定设计洪水位,合理划定水域空间。防洪标准依据《防洪标准》、相关流域防洪规划及防洪保护区重要性确定。

专栏十八  设计洪水位线确定

1、河流:

采用实测纵横断面进行水面线计算,确定设计洪水位线。

2、湖泊:

洞庭湖区:东、南洞庭湖及藕池河系按1954年实测最高洪水位确定,西洞庭湖及松滋、太平水系以解放以来至1991年实测最高洪水位确定。

其余湖泊:按照其调度原则确定的正常蓄水位作为设计洪水位。

3、水库:采用水库(电站)回水成果,无回水成果的采用水库正常蓄水位。

全省水域空间面积共计约15845平方公里,现状水面率[7]约7.48%。其中规模以上河湖及全省水库水域空间面积共10525平方公里,规模以上河湖水域空间面积9489平方公里,水库水域空间面积1036平方公里[8];规模以下河湖[9]、山塘等其余水域空间面积参照国土三调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约5320平方公里。

 

第五节  空间动态更新与调整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江河湖库名录梳理复核,动态更新调整江河湖库名录。江河湖库名录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成果为准。

持续推进空间划定工作。未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按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已完成的,因客观条件发生改变引起划定标准改变时,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位专项规划等发生调整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动态更新空间划定成果。江河湖库空间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上位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动态更新调整空间划定成果。最新成果在报批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比对,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批。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最新成果为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最新成果为准。批准后,将最新成果纳入湖南水利“一张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四章  严格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要求

 

坚持依法治水,聚焦江河湖库空间保护与利用,严格江河湖库空间管控,依法依规明确河湖空间和水库空间管控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江河湖库空间管控体系。

 

第一节  河湖空间管控要求

 

河湖空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河湖空间实行分类管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

河湖空间禁止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河湖空间限制行为。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河道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行为。

 

第二节  水库空间管控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水库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兴建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4)围垦造地,填占水库;

(5)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有防洪任务的水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等侵占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的行为;

(6)在水库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7)除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及库岸稳定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矿等活动,禁止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第三节  岸线空间管控要求

 

在满足河湖库空间管控要求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提出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管控要求[10]。

岸线管控应符合下列总体要求:

(1)河道、湖泊岸线,严禁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

(2)水库库区岸线内,严禁开展侵占大坝管理范围、阻塞溢洪道、侵占库容、筑坝拦汊、分隔库区水面、危害库岸稳定、导致水库淤积等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和活动。对于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应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管控要求。

(3)具有供水功能、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岸线,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分区严格管控。

(4)岸线内重要基础设施,应严格管控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的项目和活动。

岸线保护区。根据保护目标实行严格保护,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按照保护目标和相关规划在岸线保护区内必须实施的防洪工程、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论证其制约因素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岸线保留区。以维持现状为管控原则,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必要实施的防洪、供水、生态环境治理、航道整治、港口码头以及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线性基础设施等项目,应对项目和活动制约因素进行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岸线控制利用区。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岸线原则,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岸线利用程度、利用方式等。对利用程度较高的岸线,岸线利用项目和活动不应加大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不利影响。

 

第四节  国土空间协同管控要求

 

立足江河湖库空间划定成果,对空间内农业空间及其他空间提出协同管控要求,实现江河湖库空间与各类空间管控协调统一。

(一)与农业空间协同管控。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尤其是位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库征地线以下、长江平垸行洪“双退”圩垸内的不稳定耕地,应稳妥有序退出。对于确有必要保留下来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湖管理范围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二)与其他空间协同管控。江河湖库空间管理应联动相关部门,有效协调各类空间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妥善处理江河湖库管理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其他空间的矛盾冲突,共同推进空间保护工作。江河湖库空间内的各种开发利用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控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审批和落实补救补偿措施。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交通设施、历史文化资源等重要保护对象,在不妨碍行洪、蓄洪和输水,不影响江河湖库治理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前提下,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第五章  落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护措施

 

围绕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要求,强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用途管制,提升河湖管护效能,结合江河湖库空间保护重点工程建设,推进江河湖库空间管控和保护落实落地。

 

第一节  强化河湖长制

 

健全完善河湖长制制度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强化责任落实,构建责任更加明确、协调更加有序、监管更加严格、保护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明显、人民更加满意的河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

(一)完善制度体系

全面巩固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长体系及省总河长令工作模式。加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动态管理,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和责任递补机制,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严格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强化河湖长述职、考核制度,加强河湖长制第三方评估,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完善河湖长制制度体系。

(二)加强日常监管执法

总河长、各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和水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依法严肃查处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的涉河建设项目,强化岸线利用项目行政许可、施工前备案、施工期监管、竣工检验等全过程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行政与公安检察机关互动,完善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公布涉水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情况,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三)强化责任落实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各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激励问责,对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节  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用途管制

 

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用途管制,严把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关,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分类处置涉水违建问题,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江河湖库空间完整。

(一)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等要求,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审批信息共享与联合审查机制。

(二)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等,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三)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

聚焦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依规、分类处置。2018年底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将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题,对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对桥梁、码头等审批类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规范整改,消除不利影响;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项科学评估,影响防洪安全的限期拆除,不影响防洪安全或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消除影响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处置。

(四)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公告采砂管理责任人,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巩固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成果。规范河道采砂规划、许可、监管执法各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砂石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依法合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禁止以河道整治、航道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

 

第三节  提升河湖管护效能

 

立足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利用需求,不断夯实空间数据底板,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标准制定,通过构建河湖库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完善河湖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河湖管护效能。

(一)夯实江河湖库空间数据底板

梳理江河湖库名录,核准空间数据,持续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采砂规划成果、岸线功能分区、涉河建设项目等信息数据录入湖南水利“一张图”,江河湖库名录及其空间数据成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完成数据库更新。

(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标准制定

针对河湖管理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与实操需求,深入研究并构建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技术标准体系,积极配合水利部推进《河湖管护规程》《河流分级分类规范》等重点标准制定,全面提升河湖管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构建河湖库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

应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北斗等技术,构建全省河湖库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聚焦重点河湖、水域岸线、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等关键领域与核心环节,实行全覆盖、多地物、高频次、高精度、长时序动态监测,推进疑似问题智能识别、预警预判,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为“管好每一条河流”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推动各部门监测体系共建共享、提升整体决策的科学性与响应速度。

(四)完善河湖管理信息系统

进一步完善湖南省智慧河长平台,实现河湖长信息、河湖健康评价、河湖长制考核、河湖管理监督检查等成果在线填报和展示运用,实现一级填报、多级运用。加快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围绕涉河项目建设、河道采砂、河湖库“清四乱”等业务,构建河湖管理数字化场景,推动河湖库管控科学化、精准化。

 

第四节  推进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工程建设

 

积极推进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工作,优化空间布局,加快实施水库(水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以项目落地赋能江河湖库空间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全省江河湖库生态治理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

水库水闸工程。建成大兴寨、椒花、金塘冲、木瓜山扩建等水库工程,推进宜冲桥、何仙观、山阳、普乐、株树桥扩建、源口扩建等大型水库和大垅、山门、大古源、大坝塘、马尾皂扩建等中型水库建设,深化五强溪扩大防洪库容、凉水口水库等工程前期论证,完善水库水源网点,拓展水域空间。加快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病险水闸、山塘除险加固,及时消除病险隐患。

河道整治工程。加强洞庭湖一线堤防险工险段隐患排查整治和堤防达标建设,全面完成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达标,分步实施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及蓄滞洪保留区薄弱堤段治理工程。加快推进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长江干流湖南段堤防提升工程。加快实施湘江、资水、沅江、澧水、汨罗江等重点中小河流防洪治理项目,统筹推进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流域面积20~200平方公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持续推进城市防洪堤防工程建设,加快完成现行防洪标准和现状城市格局下的城市防洪圈闭合达标。

生态保护治理工程。统筹推动黄盖湖水生态保护修复、芭蕉湖~南湖连通等生态治理,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建设长江最美岸线。分区分步推进七里湖等洞庭湖生态疏浚工程,增强东、南、西洞庭湖枯水期湖泊的连通性,推进洞庭湖城陵矶水利枢纽工程的论证和前期工作,逐步修复洞庭湖生态系统。推动涟水、黄盖湖等重要水系或湖泊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各地“母亲河”为重点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引调水、灌区等工程。加快建成株洲“引洮润株”水资源配置,分区梯次实施环洞庭湖水资源配置、引资济涟、湘江沿线水资源配置等引调水工程。加快完成梅山、㵲水等灌区建设,开工建设何仙观水库灌区,积极开展洮水、山门、金桃灌区新建和韶山灌区、欧阳海灌区扩灌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环境现状

 

湖南省自然资源丰富,全省森林覆盖率大于53.15%,森林蓄积量达6.6亿立方米,5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总体稳定,我省黑鹳、中华秋沙鸭、小天鹅等珍稀濒危越冬水鸟种群数量逐年提升,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2024年12月,全省越冬水鸟调查监测数量45.85万只,其中洞庭湖越冬水鸟数量创历史同期最高。

湖南省河网水系密布,湘资沅澧四水及汨罗江、新墙河等分别从东、南、西三面汇入洞庭湖,于城陵矶注入长江。根据《2024湖南省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纳入考核的江河湖库中,湘资沅澧干流水质全面保持优良,长江干流湖南段始终达到或优于Ⅱ类标准,洞庭湖断面以Ⅳ类水质为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地级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第二节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规划协调性

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符合性。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加强江河湖库空间保护与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可能涉及到区内的生态敏感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禁止类活动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与“三线一单”的协调性。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协调性: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工程项目有可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为水库、河道治理类工程,项目实施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要求,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守管控要求,落实减缓和补偿措施。与环境质量底线的协调性:规划的目标指标以水域保护为核心,规划实施能有效保护河湖生态空间、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与资源利用上线的协调性:规划明确推动河湖岸线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全省水域面积不减少,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施不影响区域水资源利用上线。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性:规划中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禁止或限制类的项目,规划通过落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控措施,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持境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环境影响分析

江河湖库保护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会带来一定的不利环境影响。筑坝建库将改变河流、湖泊的水文情势;水库蓄水和工程占地占用土地资源、破坏植被、新增水土流失,对野生动物造成局部干扰等。项目建设的不利影响总体可控,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减小,并依法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期工作,强化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

规划明确江河湖库空间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和保护利用措施,规划实施能有效保护河湖生态空间,有利于修复水生态系统,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促进区域水生生态的自然发展,对流域水生态环境总体有利。

 

第三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河道治理要避免束窄河道、减少行洪断面,以及河流渠道化的倾向,尽量保持河道自然形态,提倡采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生态治理措施,注重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相协调。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环境监管,强化减水河段生态修复治理和鱼类生存繁殖等最小下泄流量保证。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通过湖泊生态型清淤等措施,恢复湖泊水域面积。结合河湖水系演变规律,统筹考虑河湖连通的需求与可能性。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加强对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目标的监测与保护,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对直接影响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目标的江河湖库保护利用项目,应优化调整项目选址、布局,严格依法落实保护要求。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规划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风险问题,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加强多部门、多行业协调联动,按照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指标,强化组织、经费、科技等方面支持保障,扎实推进江河湖库空间保护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一节  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江河湖库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河湖长制为重要抓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安排重点任务,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定期开展监测评价,强化江河湖库空间保护目标指标监测,将考核结果作为河湖长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江河湖库保护工作落实落地。健全政府牵头,水利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参与协作机制,与周边省份深化河长制合作,协同执法监管,不断强化联防联控。

 

第二节  强化规划传导

 

充分发挥规划约束导向作用,加强江河湖库保护利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传导体系构建,配套建立规划传导、实施管理和监测评估机制,形成“规划—实施—监督—维护”的闭环管理,确保规划有效落实。各级专项规划应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强化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优化空间布局。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共同扛起江河湖库保护责任,确保规划实施落地。压实管理主体责任,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江河湖库明确管理范围边界,按需编制河湖保护与利用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空间划定成果的审核,严格落实省级规划的各项刚性管控要求,及时将最终成果报送入库。

 

第三节  增强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江河湖库保护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江河湖库保护修复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运用财政奖补、财政贴息等政策,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长效投入机制,保证江河湖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江河湖库保护修复。进一步落实支持乡村河湖日常管护的财政补助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四节  提升科技引领

 

通过科技赋能、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江河湖库保护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程度,提高江河湖库管理和决策水平。积极完善湖南水利“一张图”信息,实现江河湖库保护智能化监管和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江河湖库保护相关领域科技人才培养和实践锻炼,打造专业化科研技术创新团队,积极开展江河湖库保护、极端天气灾害应对等重大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为江河湖库保护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五节  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保护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江河湖库的浓厚氛围。加强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大力提升水工程与水环境的文化内涵和品位,挖掘保护水文化遗产,加快水文化载体建设,探索水文化旅游,传承和弘扬湖湘文化。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江河湖库保护先进技术,并积极对外宣传江河湖库保护成效。


 

 

术语及定义[11]

 

河流: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是溪、川、江、河等的总称。

湖泊:陆地上的贮水洼地,由湖盆、湖水及其中所含物质组成的宽阔水域的综合体。

水库:在河道、山谷、低洼地有水源或可从另一河道引入水源的地方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蓄水区域;或在有隔水条件的地下透水层修建截水墙,形成的地下蓄水区域。

江河湖库空间:包括河湖空间和水库空间,河湖空间指河湖管理范围线合围区域,水库空间指水库管理范围线合围区域。

水域空间:指江河湖库空间内设计洪水位线合围区域。

岸线空间:指河湖空间内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

 



[1] 河湖数据采用《湖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公报》(2015年7月9日发布)成果,沿用至今。

[2] 水库数量采用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统计局2023年5月公告成果。

[3] 文本中规模以上河湖均指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及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

[4] 高仓水和东上水两条河流省内长度均不足1公里,且位于深山无人区无管理任务,未划界;白洋湖等10个湖泊经遥感影像和地方核实在水利普查之前就已无连续水面,且不具备调蓄防洪功能,未划界。

[5] 规划对象不作为地方事权划分依据,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职责按水行政管理事权划分确定。

[6] 主要为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管理任务较重、岸线保护利用对保障流域和区域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河湖。

[7] 水面率指区域内水域空间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

[8]位于规模以上河湖的水库水域空间面积已纳入河湖水域空间,未重复计入。

[9]规模以下河湖指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常年水面面积0.05平方公里及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

 

[10] 已完成岸线规划且划分为开发利用区的岸线按照原规划中开发利用区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11] 河流、湖泊、水库定义依据《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