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6〕117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6-09-28 16:38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6〕117号

  当事人:湖南美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61******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

  法定代表人: 彭**

  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汨罗市汨新路标准化厂房1栋左和右2台电梯(编号:梯12湘F00048(18),梯11湘F00902(18))进行日常监管检查时,现场发现上述2台电梯3月3日、3月18日、4月3日的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上客户确认栏均没有签名且主机房内均有烟头槟榔渣及其它垃圾,电梯底坑均有烟头及其它纸屑等垃圾,当事人未按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维护保养。当日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汨监特令[2026]第14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4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与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10台电梯的《电梯维护保养委托合同》,维保期限是2025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维护保养费用42750元,其中:汨罗市汨新路标准化厂房(电子园)1栋左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型号GP30,产品编号17G04968,在合格有效的检验、检测期限内。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湘F00902(18),维护保养费用4100元;1栋右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型号GF10,产品编号17G04936,在合格有效的检验、检测期限内,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湘F00048(18),维护保养费用4500元;截止检查日,上述两台电梯有3次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客户确认栏均没有签名,主机房内均有烟头槟榔渣及其它垃圾,电梯底坑均有烟头及其它纸屑等垃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和许可经营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权限、事项、期限和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及照片14张和影像刻录光盘1盘,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对被委托人和电梯维保人员《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六、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涉案2台电梯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七、《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维护保养涉案电梯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八、电梯维保人员作业资格证2份及电梯维保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员证和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情况;

  证据九、上述2台电梯的自检报告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2份,证明上述2台电梯进行检验检测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且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6年6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6〕9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A-1。“ 序号1,维护保养项目(内容):机房滑轮间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序号30、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底坑环境 ,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及第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因电梯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且维保项目不单一,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湖南省市场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五十、“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五十“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