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佳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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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罗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1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露天堆放沉淀池沉渣尾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18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18日、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1日、6月26日、7月1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贮存固体废物的事实。
3.证据名称:年产60万方混凝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7月14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未按要求贮存的沉淀池沉渣尾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证据名称:《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明细》,提取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未按要求贮存的沉淀池沉渣尾料处置费用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6〕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本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恶意,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2.主动全面完成整改,彻底消除环境隐患;3.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主动投入资金完成整改修复,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整改;4.合规经营多年,无环保违法前科,请求免予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你公司违规露天堆放固体废物并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免罚情形,我局在综合考量你公司积极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你公司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实施减轻处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提出的免予处罚请求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湖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和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公司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