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通 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和《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精神,报请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住宅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调整为30元。
(二)其他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调整为50元。
(三)改变建筑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建筑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