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25〕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2025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2025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汨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汨罗市2025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农业保险条例》,贯彻落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5〕37号),切实做好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汨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专班,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环境,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市直相关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对照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市农保办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制定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安排农业保险具体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核实季度报表数据,严防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做好各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制定保险方案,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并成立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工作小组,协同相关部门、镇(街道)和承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负责分析天气形势,及时预报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损失,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各镇(街道)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信息收集、保费收取、灾害勘查等日常工作;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及时收缴保费、出具保险单等,发生灾情后,及时认真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二、开办险种、规模以及承保机构
(一)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的规模上限及要求,2025年我市主要开办的险种有水稻、油菜、玉米、大豆、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和农房保险(省级政策性引导品种),各承保公司根据地域特色还开展了多样性的市场化险种。
(二)各险种的承保规模上限严格按照《2025年汨罗市农业保险承保计划表》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三)2025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公司共同承办。
三、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社区)、大户和合作社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按照“稳住大宗、支持特色、优先规模户,兼顾小农户”的思路,优先保障水稻种植30亩以上、玉米和油菜种植100亩以上以及育肥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户愿保尽保,能繁母猪据实承保。
公益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市为单位进行投保,以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四、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公司报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打卡到受灾户。
五、保费补贴比例
(一)水稻、油菜、玉米、大豆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0%,其中水稻、玉米、大豆均实施完全成本保险;
(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15%;
(三)公益林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其他补贴15%(由市林业局代缴)。
六、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保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公司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各级各部门要整体联动、整合资源、丰富形式、营造氛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APP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出动宣传车、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文内容,真正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
(二)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管理。一是加强合规经营。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对照监管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合规经营,做到“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二是维护市场秩序。承保公司要加大基层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提高服务水平,设施配套与承保规模相匹配,避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各承保公司要通力合作,统一服务流程、理赔标准,提升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水平,促进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大监管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管力度,对查处存在违规套取或骗取财政保费补贴的机构,要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二是迅速布置,收集维护农户信息,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三是加强对基层服务体系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承保公司应当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承保公司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和乡镇保险专干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承保公司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承保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承保公司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五)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包括采用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等。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承保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承保公司要据实承保,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农保办和财政局要认真核实承保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如出现上报数据不实的,在下年度下达承保规模时相应扣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确保承保手续齐全,符合实情,逻辑要素完备,为理赔提供前端支持。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八)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与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一是早稻保险必须在5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二是油菜保险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三是玉米保险必须在5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四是能繁母猪保险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五是育肥猪保险分二批次进行,第一批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第二批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九)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提取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