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61000/2012-632281 | 发布机构 | 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失效 |
文 号 | 汨政告〔2012〕5号 | 统一登记号 | MLDR-2012-00006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效日期 | 2012-08-22 | 失效日期 | 2017-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MLDR-2012-00006
汨政告〔2012〕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登记对象: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实施单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具体受理收件。
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及发证程序:(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权属依据资料,乡镇场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组织相关指界人进行相邻指界确认、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办理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权属依据资料,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地籍调查,经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成果(专业技术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按时全面提交有关材料,如实介绍反映相关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六、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在地籍调查中到达现场指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到达现场指界。若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指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由被委托人到场指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达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相邻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专人积极配合,确保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九、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地点:友谊河东侧和罗城路交汇处,联系电话:5183397)。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