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沿江大道西延线片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为 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沿江大道西延片区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汨罗市南沿江大道西延工程征地红线范围、高泉路北拓征地红线范围、城北茶园安置区征地红线范围。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办公室设信访局四楼)作为沿江大道西延线片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60天内。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工程项目指挥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 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屋补偿登记 补偿安置的依据。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村(社区)公布。

1、被征收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人口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对证截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未经登记的建筑,报请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须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测绘评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房屋测绘和评估机构对拟征收的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

    (四) 补偿登记及签订征收协议。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公寓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 积、安置房交房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村)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交出土地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搬迁,并将搬迁腾空后的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验收。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验收合格后,给被征收人出具腾空交房验收单。

(六)发放补偿、补助、奖励资金。被征收人取得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腾空交房验收单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交房验收单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资金和安置房选房序号。

(七)安置房的选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下,由负责实施征收单位提供不同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式住宅。

(八)临时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临时安置。

(九)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安置人口认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式安置的,被征收人的安置人口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人口为准,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凭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征收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父母本人及被征收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与本次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人员结婚的非农业人口配偶及子女且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享受过房改房政策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四)子女为非农业人口,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五)由本次征地所在地直接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六)由本次征地所在地直接迁入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计入安置人口;

(七)由本次征地所在地直接迁入服刑所在地的监狱服刑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八)本次征收过程中,征地预公告发布时未结婚的男、女青年,但在安置房通知选房前已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的配偶,如其户口依法迁入本次征收所在地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九)本次征收过程中,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选房前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1)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尚未销户的人员;

(2)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离异,在安置房通知选房前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七、安置户头认定

(一)夫妻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一子一女的,按一户认定;

(二)夫妻有两子,户口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两子均已婚或一子已婚、另一子已达到国家法订婚龄,按两户认定;

(三)夫妻只有两女的,其中一女为男到女家结婚的,按一户认定;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征收部门、项目指挥部、公安部门、计生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

八、违法建(构)筑物、构筑物、设施,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建(构)筑物,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在控建拆违部门登记在案的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并必须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由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构)筑物,必须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条件拆除,并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根据国土法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拆除农业生产用房,适当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六)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和安置;

(七)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八)征收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和安置,并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九)征收范围公布后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按原用途补偿安置。

九、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包括: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建筑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建筑重置成本应包含被征收房屋主体成本、装饰装修成本。附属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商业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搬迁费:

按正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户的补足到2000元/户,此搬迁费包括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至搬入安置新房的所有搬迁费用

(2)临时安置费:

对选择公寓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正屋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户·月的补足至500元/户·月;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根据安置房不同类别确定:安置房为多层的,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或小高层的,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交房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为6个月。

3、权证费用的补偿

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按每本3000元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获得权证补偿后,被补偿的权证无条件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依法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岳阳市相关标准执行 。

(二)房屋的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公寓安置。

1、货币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正屋面积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1800元/㎡补偿。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正屋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2、 公寓安置:公寓安置是指负责实施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供其选择的集中安置方式。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本项目的公寓安置区域在城北 村公寓安置点和大众北路公寓安置点,其中只在城北村公寓式安置点提供商业用房和电梯房安置,电梯安置房每户被征收人限购一套。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可按人平50平方米的标准,以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如确需增加公寓式安置房的面积,人均可增加安置面积1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人均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过50平方米,但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以该户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上限,以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超过该户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但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人均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过60平方米,但不足80平方米的,可以以该户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上限,以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超上限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过80平方米,以人均80平方米为上限,按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超上限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正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差价结算执行。

征收实施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先补后购,采取补偿款抵扣安置房购买款项的方式支付。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并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土地。房屋首次上市交易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办理。

(2)公寓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3)配套建设:公寓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物业管理费前三年由政府承担,三年后进入市场运作。

(4) 公寓安置房根据被征收人的需求,有多层、小高层、高层提供。公寓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建设以经济适用、满足居住功能为原则,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安 置房(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交房标准:外墙、楼梯间、电梯间等公用设施见建筑设计图纸;套内为进户防盗门,安装铝合金或塑钢窗,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 面为平整毛坯,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入户。

(5)公寓式安置房的选号。

被征收房屋的协议签订、搬迁交房与安置房的选号顺序挂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段内按时签约并如期完成搬迁交房,凭征收协议与腾空交房验收单参与摇号,先签先摇。第1-20天签约为第一个时段,第21-40天签约为第二时段,第41-60天签约为第三时段。

(6)交房期限:公寓安置实行期房安置,多层建筑交房期限为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高层或小高层建筑交房期限为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月。

(7)被征收房屋差价的结算。

被 征收房屋正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正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超过人均安置面积80平方米的部分,在房屋评估 价的基础上增加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所购公寓式安置房人平不足50平方米,多余面积指标由征收部门按650元/平方米回购。

(8)公寓式安置房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安置房的价格分为廉购价、成本价、市场价三种,具体价格见附件一。

公寓式安置房的供应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一次。

(9)安置房基本户型(面积):多层房屋为二室二厅、三室二厅、四室二厅;电梯房基本户型也为二室二厅、三室二厅和四室二厅,但鉴于电梯房公摊面积较多层房大,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电梯房时按建筑面积的90%支付购房款。

    具体户型根据大多数被征收人意见,按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优化设计。

(10)公寓式安置的补助及奖励

①被征收人按安置人口每人补助25000元房屋征收安置补助费。

②凡在征收实施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正屋建筑面积,第1—20天奖励500元/平方米;第21—40天奖励300元/平方米;第41—60天奖励200元/平方米;超过60天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11)商业用房安置:

①商业用房是考虑为了解决商业用房安置对象的长远生计需要,在安置区内建设商业用房然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安置对象,商业用房安置对象用于出租或自行经营以获得长远收益,解决生计问题。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本项目只在城北茶园安置区建设商业用房。

②商业用房安置对象:商业用房安置对象为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户口在征收范围内,享有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被征收人。具体名单由所在乡、村、组确定,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③商业用房安置面积:商业用房面积为12平方米/人,不能超面积安置。

④商业用房购买价格:分廉购价、成本价和市场价,具体价格见附件一。商业用房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发布一次。

商业用房购买没有达到12平方米/人的,节余指标由征收部门以500元/平方米回购。

⑤鉴于商业用房有多层,商业用房安置必须多层等面积安置。商业用房购买价格按多层的均价结算。

⑥为了提升安置区商业用房的价值,城北茶园安置区商业用房不采用单个的独立门面分散经营的模式,而采用集中经营的模式,以形成规模,方便招商,尽快产生经济效益。

商业用房安置对象在划定的商业用房安置区域内拥有规定面积的商业用房所有权,但没有具体的位置。所有用于安置的商业用房由商业用房安置对象选出的机构集中管理,商业用房安置对象按其拥有所有权的面积大小获得收益。

(12)车位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入住公寓安置区后,考虑被

征收人家用车辆停放方便,可以选择免费露天停车位自由停放车辆,也可以购买收费的车库或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只在城北茶园安置区提供。

②每户安置户可以以优惠价购买一个车库或地下停车位,超过一个的,必须以市场价购买。

③车库购买优惠价为每个人民币肆万元整,车库购买市场价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地下停车位购买优惠价格为每个人民币叁万元整,地下停车位购买市场价为每个人民币捌万元整。

④被征收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和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

(13)公寓式安置后,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3、凡已经接受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公寓安置、还建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十、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下达限期腾房交出土地通知书和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十一、保障与监督

(一)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并在末位顺延。

(三)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不得私自处置,以免导致安全事故。

(四)征收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征收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新增户头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六)房屋实行公寓安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统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分户证件,办证费用由安置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承担。产权人必须为本户户口簿中载明人员。

(七)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八)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九)老年人和伤残人员优先选择安置房房屋楼层。

(十)该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汨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汨罗市沿江大道西延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汨罗市高泉路北拓工程指挥部

 

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安置住房、商业用房购买价目表

楼层

廉购价(元/㎡)

成本价(元/㎡)

市场价(元/㎡)

多层房

高层房

小高层房

商业用房

多层房

高层房

小高层房

商业用房

多层房

高层房

小高层房

商业用房

1

600

 

 

1800

1250

 

 

3600

2700

 

 

7200

2

650

 

 

1200

1300

 

 

2400

2700

 

 

4800

3

700

1110

940

 

1350

1760

1590

 

2700

2960

2790

 

4

700

1125

955

 

1350

1775

1605

 

2700

2975

2805

 

5

650

1140

970

 

1300

1790

1620

 

2700

2990

2820

 

6

600

1155

985

 

1250

1805

1635

 

2700

3005

2835

 

7

 

1170

1000

 

 

1820

1650

 

 

3020

2850

 

8

 

1185

1015

 

 

1835

1665

 

 

3035

2865

 

9

 

1200

1030

 

 

1850

1680

 

 

3050

2880

 

10

 

1215

1045

 

 

1865

1695

 

 

3065

2895

 

11

 

1230

1060

 

 

1880

1710

 

 

3080

2910

 

12

 

1245

1075

 

 

1895

1725

 

 

3095

2925

 

13

 

1260

 

 

 

1910

 

 

 

3110

 

 

14

 

1275

 

 

 

1925

 

 

 

3125

 

 

15

 

1290

 

 

 

1940

 

 

 

3040

 

 

16

 

1305

 

 

 

1955

 

 

 

3055

 

 

17

 

1320

 

 

 

1970

 

 

 

3070

 

 

18

 

1200

 

 

 

1850

 

 

 

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