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汨罗市沿江风光带第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补偿与安置原则
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条 拆迁范围
西起沿江风光带第一期工程末端,东至107国道立交桥,具体详见红线图。
第三条 拆迁部门和实施单位
由汨罗市人民政府指定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作为汨罗市沿江风光带第二期建设工程城郊段项目的房屋拆迁部门,项目指挥部、城郊乡人民政府、新市镇人民政府承担该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
第五条 实施程序
1、宣传发动。房屋拆迁实施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在拆迁范围内开展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调查登记。在房屋拆迁实施前,房屋拆迁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人对拆迁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的,由房屋拆迁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1)、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人口为准。
(2)、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房产局房产测绘中心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未经合法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须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3、补偿登记及签订拆迁协议。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安置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并在房屋拆迁所在社区(村)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腾地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交出土地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搬迁交房。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搬迁,并将搬迁腾空后的被拆迁房屋交付房屋拆迁部门验收。房屋拆迁部门验收合格后,给被拆迁人出具腾空交房验收单。
5、发放补偿、补助、奖励资金。被拆迁人取得由房屋拆迁部门出具的腾空交房验收单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交房验收单到房屋拆迁部门领取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资金。
6、临时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临时安置。
7、资料归档。房屋拆迁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按户建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第六条 安置人口和安置户头的认定
一、安置人口认定
认定被拆迁户的安置人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本户户籍人口;二是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本项目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计入安置人口:
1、夫妻双方都是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凭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父母属于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父母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3、与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非农业人口配偶及子女,如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享受过房改房政策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住宅房屋内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4、子女为非农业人口,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父母系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有本项目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子女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且实际随父母居住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5、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纯女户家庭,允许一个女儿及其配偶和子女计入安置人口;
6、年满50周岁的孤寡老人,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7、由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直接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且有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8、由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直接迁入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两年内户口未迁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有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9、本项目拆迁过程中,预征地公告发布时未结婚的男、女青年,但在安置房通知选房前已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的配偶,如其户口依法迁入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0、拆迁过程中,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选房前,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的新生儿可计入安置人口。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1)、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尚未销户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2)、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离异,在安置房通知选房前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二、安置户头认定
1、夫妻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一子一女的,按一户认定;
2、夫妻有两子,户口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两子均已婚或一子已婚、另一子已达到国家法定婚龄,按两户认定;
3、纯女户家庭,其中一女为男到女家结婚的,按一户认定;
4、上述情形以外的,由拆迁部门、项目指挥部、公安部门、计生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
第七条、拆迁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办证补偿、搬家补偿、过渡费补偿和按时搬家腾地奖。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为建筑面积乘以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2、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
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
3、办证费补偿
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
4、搬家费、过渡费补偿
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二——《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补偿。
被拆迁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权证无条件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并配合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依法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5、按时搬家腾地奖
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新市镇范围内奖励标准为240元/平方米)的按时搬家腾地奖。
二、安置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住房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公寓式安置房安置,新市镇范围内还可以选择还建安置。
1、
住房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后,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除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办证补偿、搬家补偿、过渡费补偿、按时搬家腾地奖励外,再按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2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住房货币安置过渡期限为六个月。
2、公寓式安置房安置:公寓式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在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寓安置小区内向被征收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以成本价格供其选购的集中安置方式。本项目的公寓安置小区有窑洲公寓安置小区、汨新公寓式安置小区、大众北路公寓式安置小区和新市老街公寓式安置小区供拆迁户选择,其中窑洲公寓安置小区是期房,只提供1+32的高层住房、2+8的小高层住房、商用房和地下停车位;汨新公寓式安置小区是现房,只提供1+5的多层住房和车库;大众北路公寓式安置小区是现房,只提供1+5的多层住房和车库;新市老街公寓式安置小区是期房,可提供高层住房、小高层住房、车库、地下停车位和商用房。
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并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住房安置
①、安置面积:按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超过此标准部分按参考市场价购买。
②、购公寓式安置房补助:购买高层、小高层公寓式安置房的按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购买多层公寓式安置房的按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5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③、公寓安置区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式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遵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管理。
④、公寓式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⑤、配套建设:公寓式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⑥、被拆迁人入住公寓式安置小区后,物业管理费自通知被拆迁人入住之日起三年由政府承担,三年后进入市场运作。
⑦、公寓式安置房根据被拆迁人的需求,有多层、小高层、高层提供,其中小高层、高层为电梯房。基本户型有:二室二厅(建筑面积约80㎡或100㎡)、三室二厅(建筑面积约120㎡)、四室二厅(建筑面积约140㎡),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⑧、公寓式安置房交房标准:公寓式安置房建设以经济适用、满足居住功能为原则,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安置房(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交房标准:外墙、楼梯间、电梯间等公用设施见建筑设计图纸;套内为进户防盗门,安装铝合金或塑钢窗,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入户。
⑨、公寓式安置房的选号。
按被拆迁人所选的公寓式安置小区统一规定进行。
⑩、交房期限:公寓式安置实行期房安置的,多层建筑交房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24个月;高层或小高层建筑交房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30个月,超过交房期限未交房的,过渡费按每年30%递增;公寓式安置实行现房安置的,交房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12个月。
11、公寓式安置住房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安置住房的价格分为成本价、参考市场价两种,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寓式安置房购买价格表》。
公寓式安置房的购买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一次。
鉴于公寓式安置住房各层价格不同,公寓式安置住房购买价格签协议时先按均价结算,选房后,按实际所选楼层多退少补。
(2)、商业用房安置:
①商业用房是考虑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需要,在公寓式安置区内配套建设商业用房以廉购价供应给失地农民,失地农民通过合法经营获得长远收益,以解决生计问题。
②商业用房安置对象:商业用房安置对象必须是户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且是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名单由所在乡、村、组确定,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③商业用房安置面积:商业用房面积为16平方米/人,任何人不能超此标准安置,不足此标准的部分由拆迁部门以500元/平方米回购。
④商业用房购买价格:分廉购价、成本价和参考市场价,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寓式安置房购买价格表》。商业用房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发布一次。
⑤鉴于商业用房有多层,商业用房安置必须多层等面积安置。商业用房购买价格按多层的均价结算。
⑥为了提升安置区商业用房的价值,各安置小区的商业用房都不采用单个的独立门面分散经营的模式,而采用集中经营的模式,由商业用房安置对象选出的机构统一打包、集中经营,商业用房安置对象按其拥有所有权的面积大小获得收益。
(3)、停车位安置
①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入住公寓安置区后,考虑被拆迁人家用车辆停放方便,可以选择免费露天停车位自由停放车辆,也可以购买收费的车库或地下停车位。
②每户安置户可以以优惠价购买一个车库或地下停车位,超过一个的,必须以参考市场价购买。
③车库购买优惠价为每个人民币肆万元整,车库购买参考市场价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地下停车位购买优惠价格为每个人民币叁万元整,地下停车位购买参考市场价为每个人民币捌万元整。
④被拆迁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和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被拆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或车库的建筑原貌。
(4)、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拆迁部门对被拆迁人实行先补后购,采取补偿款抵扣安置住房、商用房、车库、地下停车位购买款项的方式支付。
3、
新市镇的还建安置
新市镇的还建安置参照垃圾场方案执行,宅基地由新市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本项目范围内有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含附属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被征收的,补偿与安置按照《汨罗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九条、拆迁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房或依法购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办证补偿、搬家补偿、过渡费补偿和按时搬家腾地奖。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为建筑面积乘以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2、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
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
3、办证费补偿
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
4、搬家费、过渡费补偿
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二——《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补偿。
被拆迁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权证无条件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并配合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依法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5、按时搬家腾地奖
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新市镇范围内奖励标准为240元/平方米)的按时搬家腾地奖。
二、安置
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房或依法购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住房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公寓式安置房安置。
1、住房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后,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除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办证补偿、搬家补偿、过渡费补偿、按时搬家腾地奖励外,再按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2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住房货币安置过渡期限为六个月。
2、公寓式安置房安置:公寓式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在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寓安置小区内向被征收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以成本价格供其选购的集中安置方式。本项目的公寓安置小区有窑洲公寓安置小区、汨新公寓式安置小区、大众北路公寓式安置小区和新市老街公寓式安置小区供拆迁户选择,其中窑洲公寓安置小区是期房,只提供1+32的高层住房、2+8的小高层住房;汨新公寓式安置小区是现房,只提供1+5的多层住房;大众北路公寓式安置小区是现房,只提供1+5的多层住房;新市老街公寓式安置小区是期房,可提供高层住房、小高层住房。
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并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住房安置
①、安置面积:按其被拆迁房屋正屋建筑面积等面积以成本价购买公寓式安置住房,除非凑整套否则不得超过此标准,而且凑整套的部分按参考市场价购买。
②、购公寓式安置房补助:购买高层、小高层公寓式安置房的按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购买多层公寓式安置房的按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5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③、公寓安置区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式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遵循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管理。
④、公寓式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⑤、配套建设:公寓式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⑥、被拆迁人入住公寓式安置小区后,物业管理费自通知被拆迁人入住之日起三年由政府承担,三年后进入市场运作。
⑦、公寓式安置房根据被拆迁人的需求,有多层、小高层、高层提供,其中小高层、高层为电梯房。基本户型有:二室二厅(建筑面积约80㎡或100㎡)、三室二厅(建筑面积约120㎡)、四室二厅(建筑面积约140㎡),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⑧、公寓式安置房交房标准:公寓式安置房建设以经济适用、满足居住功能为原则,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安置房(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交房标准:外墙、楼梯间、电梯间等公用设施见建筑设计图纸;套内为进户防盗门,安装铝合金或塑钢窗,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入户。
⑨、公寓式安置房的选号。
按被拆迁人所选的公寓式安置小区统一规定进行。
⑩、交房期限:公寓式安置实行期房安置的,多层建筑交房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24个月;高层或小高层建筑交房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30个月,超过交房期限未交房的,过渡费按每年30%递增;公寓式安置实行现房安置的,交房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12个月。
11、公寓式安置住房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安置住房的价格分为成本价、参考市场价两种,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寓式安置房购买价格表》。
公寓式安置房的购买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一次。
鉴于公寓式安置住房各层价格不同,公寓式安置住房购买价格签协议时先按均价结算,选房后,按实际所选楼层多退少补。
(2)、停车位安置
①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入住公寓安置区后,考虑被拆迁人家用车辆停放方便,可以选择免费露天停车位自由停放车辆,也可以购买收费的车库或地下停车位。
②每户安置户可以以优惠价购买一个车库或地下停车位,超过一个的,必须以参考市场价购买。
③车库购买优惠价为每个人民币肆万元整,车库购买参考市场价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地下停车位购买优惠价格为每个人民币叁万元整,地下停车位购买参考市场价为每个人民币捌万元整。
④被拆迁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和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被拆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或车库的建筑原貌。
(3)此类拆迁户不享受商业用房安置。
(4)、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拆迁部门对被拆迁人实行先补后购,采取补偿款抵扣安置住房、商用房、车库、地下停车位购买款项的方式支付。
第十条、拆迁合法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补偿与安置。
一、拆迁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生产、经营用房,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附件一——《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二、拆迁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附件一——《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三、拆迁经依法批准的规模种、养殖用房,参照附件一——《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外(缺项不扣),另按种、养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未经依法批准的规模种、养殖用房,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种、养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补贴后不再另行安置。
四、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附件一——《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五、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一条 违法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及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等处理规定
一、违法建(构)筑物
凡没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一律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合法性认定,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并必须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除。
二、临时建(构)筑物
(1)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并必须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除。
(2)拆除由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并必须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除。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三、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
(1)拆除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适当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2)拆除已废弃的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一户多宅
根据国土法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及其附属设施按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其它不予补偿和安置
(1)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并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除。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
(3)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和安置。
(4)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4)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凡已经接受安置(包括住房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申请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下达限期腾房交出土地通知书和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并依法打击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六)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七)评估、测绘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拆迁部门处置,被拆迁人不得私自处置,否则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拆迁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征拆迁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拆迁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拆迁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拆迁部门承担。新增户头和项目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
(五)被拆迁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拆迁人的补偿款。
(六)房屋实行公寓安置的,由拆迁部门统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分户证件,办证费用由安置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承担。产权人必须为本户安置人员。
(七)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八)拆迁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行动不便、需要借助残疾辅助器具行走的盲、肢体残疾以及其他不宜在高楼层生活的的伤残人员优先选择安置房房屋楼层。
(十)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授权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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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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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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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补偿标准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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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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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结构要求
①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②标准梁柱;③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屋顶钢丝网砼、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预制板架空;④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⑤梯间扶手、护栏材质为金属、木质、砖混等;层高3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⑤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⑥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⑦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⑧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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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
说明
|
1.
房屋主体补偿标准按976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电立户,超深基础等费用。
2.
房屋装饰(修)补偿标准按480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6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6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7.砖混一层平顶房按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增加10%予以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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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补偿标准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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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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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结构要求
①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②砖石基础、木架红瓦屋面、纤维板平顶;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2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⑤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⑥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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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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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补偿标准按752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电立户,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装饰(修)补偿标准按368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6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6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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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补偿标准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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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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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结构要求
①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②红瓦屋面;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2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③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840
|
说
明
|
1.房屋主体补偿标准按5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电立户,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装饰(修)按320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6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6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序号
|
结构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补偿标准
|
四
|
棚屋
|
1.钢管或砖柱;
2.部分钢构檩或木檩;
3.石棉瓦顶或玻璃钢瓦顶;
4.一面以上自墙或三面寄墙部分自墙;
5.水泥地面;
6.落水檐口高2.6米以上。
|
160
|
说
明
|
1.棚屋拆除不享受任何奖励;
2.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中,符合1、2、3、4要求,但不符合5、6要求的按补偿标准的80%计算;缺少其中任意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
3.集体企业如菜市场、交易中心等大棚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
说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二、房屋的标准层高为:砖混房3米,砖木、土木房3.2米。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的,每10厘米按该房屋主体补偿单价增减3%。2.2米以上(含2.2米)但未达到标准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原房屋主体补偿单价核减系数给予补偿。
三、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四、房屋架空层及瓦顶隔热(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单独补偿,计入房屋层高系数补偿。
五、拆迁框架结构及企业生产性用房除按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偿外,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偿:
(一)框架结构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框架结构的房屋主体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房屋主体补偿标准增加20%补偿。
(二)企业生产性用房单层层高加价标准:
1.单层层高在>3.2-≤4.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20%;
2.单层层高在>4.5-≤5.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
3.单层层高在>5.5-≤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40%;
4.单层层高在>6.5米的,按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50%补偿,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补偿。
附件二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搬家费
|
户·次
|
1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户人数以认定的安置人口为准。
2.被拆迁户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3.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户,现房安置的过渡时间为6个月,期房安置的非电梯房过渡时间为24个月,期房安置的电梯房过渡时间为30个月,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安置房的,经批准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补偿过渡费,其标准按每年30%递增。选择货币安置的,按6个月时间计算过渡费。
4.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和过渡费。
|
过渡费
|
户·月
|
6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附件三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寓式安置房购买价格表
住房
|
|||||||||||
楼层
|
成本价(元/㎡)
|
参考市场价(元/㎡)
|
|||||||||
多层房
|
小高层房
|
17层房
|
33层房
|
多层房
|
小高层房
|
17层房
|
33层房
|
||||
1
|
1250
|
|
|
|
2700
|
|
|
|
|||
2
|
1300
|
|
|
|
2700
|
|
|
|
|||
3
|
1350
|
1590
|
1760
|
|
2700
|
2790
|
2960
|
|
|||
4
|
1350
|
1605
|
1775
|
|
2700
|
2805
|
2975
|
|
|||
5
|
1300
|
1620
|
1790
|
|
2700
|
2820
|
2990
|
|
|||
6
|
1250
|
1635
|
1805
|
|
2700
|
2835
|
3005
|
|
|||
7
|
1200
|
1650
|
1820
|
|
|
2850
|
3020
|
|
|||
8
|
|
1665
|
1835
|
|
|
2865
|
3035
|
|
|||
9
|
|
1680
|
1850
|
|
|
2880
|
3050
|
|
|||
10
|
|
1695
|
1865
|
|
|
2895
|
3065
|
|
|||
11
|
|
1710
|
1880
|
|
|
2910
|
3080
|
|
|||
12
|
|
1725
|
1895
|
|
|
2925
|
3095
|
|
|||
13
|
|
|
1910
|
|
|
|
3110
|
|
|||
14
|
|
|
1925
|
|
|
|
3125
|
|
|||
15
|
|
|
1940
|
|
|
|
3040
|
|
|||
16
|
|
|
1955
|
|
|
|
3055
|
|
|||
17
|
|
|
1970
|
|
|
|
3070
|
|
|||
18
|
|
|
|
|
|
|
|
|
|||
19
|
|
|
|
|
|
|
|
|
|||
20
|
|
|
|
|
|
|
|
|
|||
21
|
|
|
|
|
|
|
|
|
|||
22
|
|
|
|
|
|
|
|
|
|||
23
|
|
|
|
|
|
|
|
|
|||
24
|
|
|
|
|
|
|
|
|
|||
25
|
|
|
|
|
|
|
|
|
|||
26
|
|
|
|
|
|
|
|
|
|||
27
|
|
|
|
|
|
|
|
|
|||
28
|
|
|
|
|
|
|
|
|
|||
29
|
|
|
|
|
|
|
|
|
|||
30
|
|
|
|
|
|
|
|
|
|||
31
|
|
|
|
|
|
|
|
|
|||
32
|
|
|
|
|
|
|
|
|
|||
33
|
|
|
|
|
|
|
|
|
|||
商业用房
|
|||||||||||
楼层
|
廉购价
|
成本价
|
参考市场价
|
||||||||
1
|
1800
|
3600
|
7200
|
||||||||
2
|
1200
|
2400
|
4800
|
汨罗市城市禁建区与严控区内因危房改造和住房困难申报新建或原基改建的居(村)民住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表
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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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城市禁建区与严控区内因危房改造和住房困难申报新建或原基改建的居(村)民住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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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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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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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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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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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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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见栏填写不了时请另附页。
2、此表及附页请在2015年5月20日前送汨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中共汨罗市委 汨罗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306810001
湘公网安备:43068102001119号 备案号: 湘ICP备13009704号-1 联系电话:0730-524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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