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征新市自来水厂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市自来水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厂停征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停止通过向用水户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即停止执行原汨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市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的通知》(汨价字[2014]22号)第二款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按《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汨政发[2013]9号)规定执行,价外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3元。”的规定。
二、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市自来水厂供水分类价格表。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新市自来水厂供水分类价格表
元/立方米
| 分 类
|
价格
|
类 型
|
行 业
|
|
| 居民生活用水
|
1.94
|
|
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公共食堂用水;
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水;
部队(含消防)生活性用水;
医院医疗用水。
|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91
|
工业
|
1、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通信等企业用水;
2、粮店、菜店、肉店、煤店用水;
3、机关、部队、学校的生产性用水。
|
|
| 经营服务用水
|
商业
|
1、各类商店、商场、门店、市场摊位及租赁场地经营用水;
2、机关、部队、学校的营业性用水;
3、酒类、冷饮、饮料生产、经营性用水。
|
||
| 文化
|
剧场、电影院、公园(除园林用水)、照相馆、游泳池等用水。
|
|||
| 建筑
|
建筑施工等用水。
|
|||
| 金融、保险
|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等用水。
|
|||
| 服务业
|
宾馆、餐厅、招待所、大众澡堂、理发、洗染业、修理业等用水。
|
|||
| 行政事业用水
|
机关
|
政府机关、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文化教育等办公用水。
|
||
| 部队
|
部队(含消防)的办公等用水。
|
|||
| 公益、公用事业
|
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
|
|||
| 特种用水
|
7.76
|
|
|
歌厅、舞厅、茶座、桑拿浴、美容美发、健身、足浴、娱乐场所、洗车行业等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