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 罗 市 物 价 局
关于发布我市新市和谐家园廉租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告
[2013]第4号
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7]163号)、《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12]25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0]145号)等文件规定,经汨罗市物价局价费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市和谐家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配租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以上标准自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