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
公 告
[2013]第1 号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9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汨罗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汨罗市自来水公司2009年度至2011年度自来水供水定价成本费用和资产情况的监审结论报告》([2012]年汨成审第06号),综合我局组织召开的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所形成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兼顾各类用水户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调整实行分类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08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3.08元/m3,特种用水价格8.23元/m3。(以上三类水价均含0.03元/m3价格调节基金<岳政发[2012]10号>)。
二、水资源费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128号文件规定执行。价外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02元。
三、对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低保户各项价格和优惠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2]267号)的规定,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水费。
四、以上供水价格的调整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第一次抄表见量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见量执行新调整的价格。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