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概述
事项名称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办理单位 公安局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需向香港或澳门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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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申请对象 市民
事项办理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公示与告知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三、提交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儿童专用指标: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儿童专用指标”类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子女赴港澳定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 33mm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交验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三、交验在内地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四、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五、交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复印件; 六、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备注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