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
二、受理部门 |
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四、办理流程 |
(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申请。 (二)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公示。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四)全省统一发布批准名单。 (五)证件签发。 (六)发证。 |
五、办理时限 |
(一)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二)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四十个工作日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收到回复后,审批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
六、办理收费 |
前往港澳通行证:50/证 |
七、收费依据 |
(一)湘价费[2008]63号。 (二)公境装(2013)2037号。 |
八、办理依据 |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版) |
九、咨询单位 |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
十、监督投诉电话 |
0730-5235140 |
十一、温馨提示 |
因公安机关出入境有关规定可能会有调整变化,如未更新,请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答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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