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5-14
关于答复市人大第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8号 建议的函
来源:汨罗人大   日期:2016-10-26 00:00
浏览量:1 | | | |

汨民〔2016〕1号

汨罗市民政局

关于答复市人大第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8号

建议的函

李德仁代表:

您提出的“要求解决村妇女主任退休困难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建议后,我们认为提高离任村(社区)妇女主任的生活补助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民生和信访问题。为此,我们第一时间和市委组织部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商讨。现将组织、民政部门的相关意见和您交流一下。

一是省委关于离任村干部相关待遇的规定。2007年4月,中共湖南省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根据文件规定,村(社区)离任主职干部应享受一定的补助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其他离任村干部,文件内容有所涉及,但均不是硬性规定。

二是汨罗市对于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相关规定。2014年9月,汨罗市委组织部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提高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汨组发〔2014〕12号)。这份文件是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主要内容是提高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确符合补助标准的离任村主职干部,由乡镇党政会议集体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最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三是市委组织部和民政局意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认为,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在省级没有下发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县级部门只能按照既有的文件政策执行。按照省委湘发〔2007〕10号文件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其他离任村干部,县市区和乡镇党委要关心照顾,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村妇女主任在村委会工作中承担妇女、计划生育、统计等工作,有的还兼任村会计等职务,在基层辛勤工作,作出了很大贡献,理应引起各级政府及社会关注。相关部门可以向上级汇报其他离任村干部的有关诉求,切实保障好基层村干部的权益;另一方面,乡镇党委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措施,确保一方稳定和发展。我们也将和您一道,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问题而共同呼吁,尽量为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一些实实在在的努力。

衷心感谢您对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2016年6月21日

承办负责人:郑应良

直接经办人:胡栋梁

联系电话: 5170230

邮政编码:414400

代表反馈意见:

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委2份,市政府办3份,代表及所在单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