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财函〔2015〕33号
汨罗市财政局
关于答复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函
曾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加大对弼时镇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简化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议
市委市政府这两年对弼时镇的建设高度重视,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专题讨论相关问题,其中特别提出了对建设项目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目前建设项目审批包括发改立项环节,土地审批环节,规划审批环节、工程报建环节,其中发改立项环节和工程报建环节已经进驻政务中心办理,由政务中心业务科组织协调相关窗口单位进行联合审批,统一受理,统一交办,限时办结,改过去的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办结时间由原来的两三个月压缩到不到半个月,切实方便了服务对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今后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环节和规划审批环节也将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整体进驻政务中心办理,将从根本上达到简化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2、关于减免服务性收费的建议
汨罗已经出台了相对应乡镇建设项目的规费征收减免文件及政策,一是对于乡镇的建设项目征收规费的减免,市政府于2014年出台的汨政办发【2014】15号文件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乡镇开发建设项目,按地域差别除去未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收规费按政务中心标准的50%收取。二是对于飞地工业园的入园项目征收的规费,将严格参照长沙经开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标准,并且必须低于其收费标准。经实际摸底测算,经开区的建设项目每平方米收取相关规费17.3元,汨罗初步定为每平方米16.6元。
3、关于实行税费返还的建议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产业集聚及地区发展。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于2014年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基于政策有要求,2015年市财政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统一部署,对过来我市制定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已上报省财政厅。为支持乡镇发展及城镇化建设,市政府高度重视,对于乡镇城镇化建设需缴纳的税费,应该严格按照政策据实缴纳,市财政与乡镇结算时,将根据乡镇税费完成情况酌情考虑,给予适当财力补助。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负责人:朱明星
直接经办人:张作辉 翁若飞
联系电话:5118168
邮政编码:414400
代表反馈意见:非常满意。 曾海波 2015年6月29日
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委2份,市政府办3份,代表及所在单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