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
申 明
一、请认真阅读本服务规程。申请人可按照本套餐事项办理,也可自愿选择合并事项。
二、到窗口现场办理“一次办”套餐服务前,(一)请先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即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http://gsxt.hnaic.gov.cn:8004/bsdt/)上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并下载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及承诺书;(二)对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应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要求;(三)相关自然人要先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注册和四级实名验证。可进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hunan.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也可到登记窗口现场扫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
三、本服务规程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开设商场超市的有关审批服务信息,实施清单的全部内容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详细信息:
(http://www.miluo.gov.cn/25305/56659/index.htm)。
我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一、事项名称
我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涉及事项
1、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2、涉税事项办理
3、公章刻制备案
三、市场主体类型
公司
四、审批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五、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
六、套餐服务联办证照(事项)
营业执照
七、受理窗口
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件事”综合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汨罗市税务局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汨罗市公安局
九、申请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2、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十、材料清单
|
涉及 名称 |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来源 |
份数 |
各类情形 |
材料要求 |
|
基本材料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 |
1 |
|
|
|
2 |
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1 |
|
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http://gsxt.hnaic.gov.cn:8004/bsdt/)上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并下载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及承诺书 |
|
|
3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农民成员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
成立农民合作社需至少五位成员,其中80%需为农民。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
|
|
4 |
全体设立人签名的设立大会纪要 |
申请人提 |
1 |
|
股东中存在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加盖主体公章,大会纪要需全体成员签名, |
|
|
5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1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如设置董事会、监事会,需提交全体董事/监事签名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
|
|
6 |
住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1 |
◆属于自有房产,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场所证明原件,场所证明应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等内容;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属于租赁(借用)他人房屋,提交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或无偿使用房屋证明原件及上述(一)至(三)项规定的有关材料; ◆集群注册企业,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原件及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租赁(借用)商场、宾馆、酒店、市场铺位、商务楼宇等经营场地,提交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的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 ◆使用住宅或其附属设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或其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
|
|
7 |
全体出资成员签署的出资清单 |
申请人提交 |
1 |
|
需全体出资成员签名,股东中存在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加盖主体公章 |
|
|
8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国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
|
|
|
|
涉税事项基本材料 |
9 |
《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新办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书》 |
税务局核发 |
1 |
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不需要提交;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需提交《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提交《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可由授权委派办税人员或经办人作出10个工作日内补办承诺,提交《新办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书》 |
填写规范,工整,不漏项并加盖公章 |
|
10 |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
|
|
|
11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12 |
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
申请人提交 |
1 |
首次核定时提供 |
|
|
|
13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申请人提交 |
1 |
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
|
|
|
14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税务局提供 |
1 |
仅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 |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我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办”流程图
(时限:1.5个工作日
)
![]()


资料不齐全
![]()

![]()


![]()

是
十二、办理说明
1、按照国家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要求,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2、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已实现全省通办。办税人员选择网上办理形式的,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提交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申请后,系统直接分配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办理。
(2)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由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时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
(3)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发行税控设备后,才能申领发票。
( 6 )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自行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通过邮寄、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自助终端领取三种方式取得发票,并通过开票软件自行下载发票领用信息。
十三、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税务事项办理不符合相关情形,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且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的最多需要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五、办公地点和时间
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汨罗市汨新大道12号九歌广场旁(乘坐4、9、10路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
法定工作日
夏季(4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冬季(10月1日—次年3月31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六、咨询监督电话
税务业务咨询:0730-5243092
营业执照业务咨询:0730-5244039,0730-5244037
监督电话:12345 0730-5244007
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授权人授权:(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
授权人授权:(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
授权人授权:(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授权人负责。
原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不再为我(单位)指派办理涉税事项(仅在变更办税人员时填写)。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签名:
被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有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提供合同(协议)原件即可,无需填写此委托书。
2.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授权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被授权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新办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本单位(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因自身原因没有办理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没有及时采集信息的人员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
1 |
|
|
|
|
2 |
|
|
|
|
3 |
|
|
|
本单位承诺将秉承诚信原则,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在
年月日前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工作。若逾期未履行,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及责任。本单位授权经办人
办理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业务。
特此承诺。
(公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 身份证号:
地 址: 日 期:
编号BG002
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邮寄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
|
纳税人授权办税人员信息 |
||||
|
财务负责人信息 |
||||
|
姓名 |
|
联系手机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所属关系 |
□本公司(单位)员工 □中介机构 □其他 |
|||
|
是否为购票员 |
□是 □否 |
|||
|
若办税人员是中介机构人员,请填写以下信息: |
||||
|
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
|
中介机构名称 |
|
|||
|
中介机构地址 |
|
|||
|
中介机构电话 |
|
|||
|
办税员信息1 |
||||
|
姓名 |
|
联系手机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所属关系 |
□本公司(单位)员工 □中介机构 □其他 |
|||
|
是否为购票员 |
□是 □否 |
|||
|
若办税人员是中介机构人员,请填写以下信息: |
||||
|
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
|
中介机构名称 |
|
|||
|
中介机构地址 |
|
|||
|
中介机构电话 |
|
|||
|
办税员信息2 |
||||
|
姓名 |
|
联系手机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所属关系 |
□本公司(单位)员工 □中介机构 □其他 |
|||
|
是否为购票员 |
□是 □否 |
|||
|
若办税人员是中介机构人员,请填写以下信息: |
||||
|
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
|
中介机构名称 |
|
|||
|
中介机构地址 |
|
|||
|
中介机构电话 |
|
|||
以上被授权人代表我(单位)意愿办理涉税事项,由我(单位)承担涉税事项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签名确认:
20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申 请 人 |
申请人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
|||||||||||||||||||||||||||||||||||||||||||||||||||||||||||||||||||||||||||||
|
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经办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
申 请 事 项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
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 )外,应根据申请事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1.《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2.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4.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须在“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委托书(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申请事项(由纳税人填写)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购票人信息 |
|
||||
|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 票(増值税税控系 统)最高开票限额 |
□初次口变更(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内打“√”) |
||||
|
□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内打“√”) |
|||||
|
申请理由: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
发票种类 |
批准开票限额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増值税税控系统) |
|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由区县税务机关 留存。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基本信息 |
||||||||
|
名 称 |
|
|||||||
|
备用名称1 |
|
|||||||
|
备用名称2 |
|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住 所 |
||||||||
|
生产经营地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设立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
|||||||
|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
||||||||
|
业务范围 |
|
|||||||
|
□变更 |
||||||||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备案 |
||||||||
|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
名称 |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
|
章程 |
□初次备案 □章程修正案 □修改后的章程 |
|||||||
|
其他 |
□成员名册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
|
□注销 |
||||||||
|
注销原因 |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
|||||||
|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
|
|||||||
|
清算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
||||||
|
公告日期 |
|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
□申请人声明 |
||||||||
|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一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项目 序号 |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元) |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员出资总额:(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
项目 序号 |
成员姓名 或名称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住所 |
成员类型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联络员信息
|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7
财务负责人信息
|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