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汨环罚决字〔2023〕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迪霁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
经营者:焦*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5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湖南天勤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汨罗市古培镇双凤村关山片22组)存栏6000头母猪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后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3〕006号)及我局2023年8月17日《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经案审会合议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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