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汨罗||(第116期)孩子独自玩蹦床摔伤,经营方被判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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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8岁的小强与同龄男孩子一样活泼好动,作为家长的李玲选择玩蹦床来“释放”小强“无处安放的精力”。办理了简单的蹦床馆入馆手续后,小强进入蹦床区域,李玲在外面等候。

没想到,一会儿工夫,意外发生了。“我在玩的时候,被一个小朋友跳的弹起来了,然后我就右胳膊着地摔了下来。”小强抱着胳膊哭着对妈妈说。见小强受伤,李玲立刻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孟氏骨折。

事后,李玲找到蹦床馆索赔,不料遭到拒绝。为此,李玲将蹦床馆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李玲认为,蹦床馆工作人员因为小强身高超过1.1米就不让家长陪同进入,又不能照看好小强,导致事故发生,蹦床馆对此应该负责。

对此,蹦床馆则认为,小强受伤是第三人行为造成,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决定调取监控录像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验。最终查明,事故发生时蹦床馆未悬挂《入场须知》,也没有强制要求小强的监护人签署《蹦床安全须知》,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就让小强进入了蹦床区域;《蹦床安全须知》等提示对于一张蹦床的人数限制等内容没有规定,蹦床馆亦没有严格执行一张蹦床一个人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述情形都是导致小强受伤的原因,据此判决蹦床馆应承担小强的全部合理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蹦床馆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游乐服务的机构,对在其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游客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针对使用蹦床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注意该游乐设施的特点,尽到合理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温馨提示]

如何才能避免悲剧上演呢?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蹦床馆作为商业性游乐服务的提供者,应在场内安装监控摄像,尽可能做到监控覆盖全场,一方面有助于通过监控实时观察场内状况,一旦发现摔倒碰撞等问题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厘清各方责任。同时,蹦床馆应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知晓安全须知内容并签署安全协议,不得拒绝家长陪同入内。此外,蹦床馆应提前制定好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日常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实操实练,在遇到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和处理,有效将损害降到最低。蹦床馆还应根据场地大小和容纳游客数量设置安全引导员,在遇到游客有危险性动作时及时制止,确保场馆内无安全死角。对于家长,应尽到监护义务,尽心看护儿童,确保安全第一,也可提前购买相关保险,在经济上做到未雨绸缪。